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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果”与“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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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1-08 11:30:48
/ 个人分类:新闻天天谈
俗话说:广电总局生气了,后果很严重,,这不,前几天,广电总局针对电影《苹果》下发了一道命令,收回《苹果》的电影公映证,并且对投资人和制片人都做出了处罚,这部只上映了第一轮便获得2000万票房的电影,从此和全国善良的人民说拜拜了,(当然,对于俺们这些不良之辈,这道禁令如同虚设,网络上,随时你都可以找到完整版的《苹果》),《苹果》从此成了禁果。
准确地说,我应该算是没有看过《苹果》,我所看到的是《迷失北京》,也就是所谓瞒着广电局偷偷送去参赛的版本,因此,对于被剪辑过的所产生的《苹果》,就如魏忠贤放牛时候的朋友没有资格评说当了太监的魏忠贤一样,我也没有权力去评价。对于《迷失北京》,如果让我来打分的话,我会给它打上个90分,那被减去的10分,部分是出于俺对范冰冰同学诸多绯闻的厌恶,部分是对于整部电影对真实现实的反映让我感觉有些压抑。
事实上,现在来讨论《苹果》(或者说《迷失北京》)是不是一部好的片子,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们的广电总局在颁发禁令的同时,从来不会去考虑一部电影本身的艺术价值或者出于对一部电影本身的评价,广电总局不是奥斯卡,甚至也不是金鸡奖百花奖,广电总局就是广电总局,不是电影质量监督局,电影本身的质量从来不在他们的审查范围,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么多年来,被禁的都是《鬼子来了》、《十七岁的单车》这样的广受好评的电影。
用“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来形容广电总局,那是最恰当不过的了,广电总局在审查电影时,最注重的应该是这部电影是否遵守了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比如对于《苹果》,广电总局给出的几点理由是:
(一)违规制作色情内容的片段(未经审查通过),并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及制作音像制品,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版本,送第57届柏林电影节参赛,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在影片发行放映中进行不健康、不正当的广告宣传,违反了《条例》第三条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短短的三条,集中起来就是一条,就是将没有经过审查通过的版本擅自参赛了,擅自发布了,作为中国电影的主管部门,对于属下的这种行为,当然是不能放纵的。“好你个方励,上次拍了个《颐和园》,没事去说什么八九年的事情,想砸了俺们的饭碗,幸亏俺们阶级觉悟高,果断把这片子给禁了,刚过了几年,你又想惹事啊?这回还来个阳奉阴违,给俺们审查的版本是剪辑过的,到国外就拿完整地版本,这两个版本一比较,不是更显得俺们的弱智吗?不把你给灭了还得了?”因此不管你是叫《迷失北京》还是叫《苹果》,不管你的裸露镜头是不是剪辑掉了,这“禁果”的命运,那是肯定就注定了的。
细细想来,方励倒是真的很不幸,这第一个不幸,就在于自己没有投对胎,不说能投个黄头发蓝眼睛的汤姆克鲁斯这样的家庭,好歹你也该投在对岸啊,君不见,那汤姆克鲁斯的《碟中谍3》,虽然也做了两个版本,国际市场用完整版,中国大陆市场用剪辑版,不也顺顺当当通过审查在大陆市场狂捞了一把;君不见,那李安的《色戒》,虽说片子中用了一大堆的大陆人,比例之高连人家奥斯卡的评委都看不过去了,不承认此片是台湾片,可人家仗着对岸的名义,用一个戒了色的版本便可以打入内地市场,广电总局所指责《苹果》的几条,《色戒》是一条不拉,全部沾上了,不也一样快乐地数着票房?
方励的第二个不幸,在于他关注太现实,拍电影,题材大把,清宫戏,民国戏,那个系列都好拍,实在不行,学学人家张纪中,改编一下金庸的作品,再不济,学学周星驰,讲讲外星人,那是多么一个欢乐祥和的场面啊?偏他非要把镜头对准现实,还要对准国内,更要对准俺们伟大的首都北京,就算写北京吧,写写北京的新气象,写写北京的一环、二环到N环,写写新北京新奥运那也好啊,为啥要对准洗脚的,对准卖淫嫖娼这种丑陋的现象呢?你看人李安多聪明,一部《色戒》,悄无声息地侮辱了爱国志士,为大汉奸涂脂抹粉,却只需要戒了色,便能堂而皇之在大陆欢快地享受着欢呼。
《苹果》成了“禁果”,而《色戒》只需要“戒色”,这便是俺们的“中国国情”,这便是俺们的广电总局,由此想到为什么中国一直没有电影分级制度,这电影分级制度一旦建立起来,便是成为一种法律法规的东西,一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俺们的广电总局又如何能翻云覆雨,又如何能让金发碧眼的或者出生在对岸的“国际导演”们享受到超国民待遇,而又如何能打击方励这样屡教不改的恶劣分子呢?
PS:
俺此文在“两岸三地”同时发表,不晓得算是出品于何地,归何网站审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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