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河要选好“河段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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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0-01-27 11:16:06
小区楼房有“楼长”,即居民小组长;马路有“路段长”,即所在路段主要行政部门负责人;市河也要选好“河段长”,也要由沿河主要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虽然在前几年市河长效管护中,已采取了相关河道保洁措施,并实行了“河长制”,虽然也聘请了专门保洁人员,市河长效管护也取得一定效果,但我认为市河长效管护必须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实行“河段长”制度。有人认为,“河长”不就是“河段长”吗?“河长”的主要职责在整条“河”,而“河段长”的主要职责在于“河段”,“河段”的管护要远远方便于整条“河”。因此,在市河长效管护中,要因地制宜,根据河道实际划段管护为宜。
水是生命之源,万物赖以生存的生命线。河道是城市的眼睛,如果水污染了,城市也将黯淡无光。其实早在前几年,常州市就开展了以古运河为主的一系列市河整治活动。整治几年来,市河水质虽有一定改善,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也许,常州市河早已实行“河长制”,实施市河长效管护,但对照科学发展要求,不一定已经实行区域包干,不一定组织清淤到位,也不一定科学长效管护到位。虽然实行了市河长效管护,定时、定点、定人对漂浮物进行打捞,但河中油污等漂浮物仍然较多,市河水质仍然不理想,尤其是在支河沟叉到了夏天水质严重发臭,多次出现的鱼翻塘等现象就是最好的证明。也许有人会找出种种客观原因辫解,也不排除上下游污染水质过境的原因,但主要原因还是或多或少存在污染源,使市河纳污、自净能力下降。
常州市河清淤也无非与国内其它一些地区河道清淤方式一样,采取水下挖泥式、吸泥式清淤方式。试想,由于淤泥处下水下,挖泥船、吸泥泵毕竟属于水下作业,清淤是否真正能清到底、清到边和清彻底,是很难确定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我国河道河塘清淤后返污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市河都存在淤积现象,河底淤泥一般在1米以上,腐败物沉淀后的有机物长期对水质造成污染与破坏。对于常州市河(主河道、支河沟叉)的清淤,还是应该有组织地进行截流清淤,即有计划的先把一些易于截流的河沟、河叉进行截流,采取“干塘捉鱼”式采取机械与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彻底把河道里的淤泥与河底杂物清理出去,当然清淤过程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自始至终跟踪监督。虽然现在施工都采取公开招投标,但也不完全排除因人为因素造成“半拉子”工程。在支河沟叉截流清淤后,要有计划的对主要市河道进行截流清淤。
在对所要市河截流清淤后,要按照先前实施的河道长效管护办法,实行河道管护“段长制”,即把市河分成多少段,由沿河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任“段长”,在河道一侧公布管护河道名称、长度、标准、管护人姓名及“段长”姓名,并通过相关媒体定期公布市河水体质量,接受群众监督。河道长效管护可参照水利部门河道长效管护中的一些做法。“段长”要确保河段内水质清爽,管护人员要及时监督河段内水质变化情况,水质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汇报,再会同“对诊下药”。“段长”对河段内沿岸化工企业、生活污水排放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发现违法排污的要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关措施。管护人员不仅白天要进行打捞等管护,晚上也要加大沿岸排污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雨天、汛期更要防止一些企业以夜色及洪水为掩护恣意排污。再者,“段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涉河事务要亲自参与,对所辖域内河道及沿岸工厂、居民及排污等情况要了如指掌。
政府都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签订“责任状”,交缴一定的保证金,年内水质因人为原因返污一次的扣除一定保证金,直至扣完为止。年内域内水质污染严重影响上下游水质及居民生活的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职能。同时,各职能部门还要与管护人员签订责任状,注明双方的责权利,重点交待河道管护标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考核力度,对管护好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表扬,实行以奖代补,对管护不理想的要及时予以更换。此外,市河上下游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可与整个城市建设相配套,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建设节制闸,发挥防洪、排涝、交通、景观及截污等综合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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