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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事随笔】司法兜底教育“微信群辱骂丑化同学”未成年人可成典型案例

无所求 最后编辑于 2025-03-19 15: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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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事随笔】司法兜底教育“微信群辱骂丑化同学”未成年人可成典型案例


无所求


  近日,江苏连云港某法院对六名未成年人的一项判决,得到网友们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案件缘起于连云港一中学学生中11名学生自组织的“品茶大会”微信群。一日,群主小辛在群里发出“小文就是个绿茶!”“她睡觉打呼像猪一样!”的信息,其他群友迅速“声援”,还有人发来P图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小辛继续频繁发捕辱骂、嘲讽、诋毁小文的言论。


  小文得知翻看这些聊天记录后,心中充满愤怒和委屈,鼓起勇气把情况反映给学校。学校调查核实事情后,对小辛等学生作出严重警告处分,群内11人都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不难理解,学校的处置也就只能到这一步了。但这样的处分对于涉案学生能够起到多大的警戒作用,实在很难评估。而且让所有人签署保证书并不妥当,没有参与攻击伤害小文的成员不该受牵连。


  幸好受害者小文做了一件正确的事。她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便以小辛及五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将六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官做了一项合法合理合情的判决。判令六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若各被告逾期不履行,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六名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因六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官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希望这项判决能够成为典型判例,得到推广。


  成长中的未成年人,做错事,说错话,走弯路,很正常。但一定要认真引导、严格要求,要从小事教育起。成年人也必须“莫以恶小而为之”,对未成年人的要求也须如此。大恶都是从小恶开始的。让犯错误的未成年人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可以促使当事人吸取教训,加强记忆,时常警醒自己不再重犯。否则,不痛不痒的批评教育,会使之感到无所谓、没关系,导致走向大恶,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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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评论

  • 浙江电视台每晚17:30分播映的电视连续剧,其中就有律师为维护被同学“暴凌”维权的故事,可以说是生活的现实版。
    2025-03-21 08:21:54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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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宿舍好几个人,其中一个人打呼噜严重的话,确实影响别人,群里发点牢骚可以理解。
    2025-03-19 08:16:4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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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违法同样要追究法律责任。
    2025-03-18 16:02:2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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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还是需要引导的 很多时候他们是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
    2025-03-18 09:06:2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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