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可喜,党中央已经“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值此“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也说说“消费维权”遇见这些事儿---
那天(1月20日),因手机摔坏,急冲冲来到环球港商场,路经“京东之家”,询问手机,回答“品种齐全”。找不到三星,顺口问“有三折手机吗?”

“有的”听这回答,真是意外之喜,窃以为,三折手机,屏幕大,字体也应该大吧。原本迫切想买屏幕大字体大的手机。高兴地请介绍三折手机的性能特点,并强调告知,我的视力很不好!
“京东之家”那小哥却又说,“没现货,需要调货”。我说“可以等”,请先介绍三折手机吧,与二折一折手机的区别。可是,那“京东小哥”总回避我的问题,只忙调货。等待的时间里,再三请他介绍三折手机性能特点以及与二折一折的区别,再告知“我视力很不好”!可是,这“京东小哥”还是不介绍,环顾小店并不忙...
等了半个多小时,华为三折手机送到了,一位店长直接拿着收款机收钱。
我犹豫了,再次明确我的消费需要,视力不好,希望字体大!并对他说,我还不知道这手机啥模样,规格特点啥都不知道,怎敢付款?这店长强调说:“必须先付款,才能拆包装开机”“是标配”。仍没有介绍这三折手机的规格特点。
消费者是很脆弱的,也是善良的。
僵持片该,专程为我调货的,那架势不支付不行啊!拆包开机后,字体不大,以为是使用不当,拎着三折手机回家,仔细研究,调来调去,方确认,这华为三折手机确实比三星一折手机字体还小!使用很不方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该“京东之家”始终没有解答,是造成消费者误买商品的关键节点。
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
该“京东之家”始终没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
第五天(25号)赶紧往该“京东之家”,希望协商解决,没想到,该“京东之家”以电子产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换没商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该“京东之家”,既没有“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也没有明确告知,妥妥地给消费者挖了一个消费陷井。
该“京东之家”还要求必须先付款,再打开包装开机,这就是“变相强制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也明确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同时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立法精神。
环球港商场服务台调查时,该“京东之家”也没有如实说明:顾客再三请求介绍商品性能特点等以及购物需求事实,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付款也不开具税务发票,索要后说以后补开,实质想漏税。商场服务台工作人员也无可奈何地建议,只有拨打市场监督管理热线“12315”。“3.15”新终于拨通了。
2025,各级消协组织强调“以提升消费体验为目标,强化消费维权”,是“共筑满意消费”的主题!
“共筑满意消费”,就是“促进高质量维权,让消费者对消费过程更满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让消费者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的基本前提。
如果,没有“虚假宣传”,就没有错,就不属于监督管理范畴,这种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单化,机械化,那消费维权将失去力量!
“共筑满意消费”,就是“让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更满意”
“共筑满意消费”,中消协强调“必须夯实维权基础,紧抓关键环节,明确工作重点,促进高质量维权”

如果,“京东之家”按照“消保法”,介绍该商品,告知消费者,他们所经营的华为三折手机不能满足消费者“字大”需求,那么消费矛盾就根本不会发生!消费者就不可能透支花费24500元,却买一个很不合适的商品!
如果,“京东之家”“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或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也不会发生消费矛盾。
市场监督管理者,是市场监督管理也,而不是提醒消费者提高“鉴别”能力,更何况本案例的消费者已经被剥夺了“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机会!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曾批评类似问题时:“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唯有各方携手共建,特别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效监管,善作善成,才能“共筑满意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