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法治公平营商环境
中国学经济卷税收册征管篇
安 文
法治、尤其税收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聚焦为合法经营者营造更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在提升打击涉税违法精准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优化完善,以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精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各种逃税花样也不断翻新,团伙化、跨区域、网络化作案趋势明显,隐蔽性日益增强,税收征管面临诸多挑战。《征求意见稿》注重依法精准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涉税违法犯罪成本,加大震慑警示力度,更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
——完善税收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借用、冒用他人名义,分解收入和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列为逃税手段。同时明确法定情形下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行政强制。,新规定针对的是不法分子逃避纳税义务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近年来,税务机关公布了多起网络主播、明星,以隐匿、拆分收入以及转换收入性质等手段逃避税案件。其偷逃税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不仅扰乱了正常税收秩序,更造成对广大依法纳税者的不公平。《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逃税相关规定,可以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维护税法刚性,增进税收公平。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将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同时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这与虚开发票行为破坏经济税收秩序的严重危害性,是相匹配的,有利于加大对该类严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完善税务监管执法有关制度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提请或有证据认为,纳税人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于上市等特定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行为,对金融市场带来极大风险,也损害了广大合规经营企业和投资者利益,有必要让造假者付出相应违法成本,对其虚增收入形成的多报税款不予退还。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重大税务案件调查期间,阻止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重要涉案人员出境的规定。近年来,一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不乏重要涉案人员通过出境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增加阻止重要涉案人员出境的规定,是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必要举措。同时也明确对重要涉案人员实施阻止出境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确保相关措施得到依法审慎实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非银行支付账户进行检查、实施强制执行,对少数涉嫌违法的纳税人加强资金账户监管,更加有力有效打击通过隐瞒、转移资金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加强与刑法、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衔接。《征求意见稿》将“偷税”修改为“逃税”,与刑法相衔接,并借鉴司法解释,列举了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的具体情形。通过进一步完善对逃税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推动构建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新格局。
《征求意见稿》充分借鉴民法典、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特定情形下可以“刺破公司面纱”,向出资人追缴税款,能够有效应对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问题。目前,实践中已有相关司法判例支持该情形下的税款追缴。
同电子商务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新增电子商务及其他网络平台经营者,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相关规定,强化平台企业税收协助义务,解决监管执法中诸如难以查清平台主播取得“打赏”收入等涉税信息获取难题,更好打击相关领域涉税违法行为。
2、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处违法是为了更好促进守法。在坚持依法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特定情形下对税收违法行为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对逃税、不构成逃税但造成少缴税款后果、有逃税行为但未造成少缴税款后果等三种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处罚幅度,使条款前后逻辑更加周延,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按规定申报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但不构成逃税的,仅对情节较重或严重的情况设定了处罚,即对违法情节较轻、金额不大,且能够主动补缴税款的大部分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旨在鼓励引导当事人主观上认识到遵法守法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鼓励企业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鼓励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还明确相关机构或人员通过所谓“税收筹划”等方式,教唆、诱导、帮助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罚规定。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展。但一些不法分子为招揽业务,诓骗纳税人称可为其筹划“合理避税”,实则采取违法手段偷逃税款,损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涉税中介行业生态,败坏了从业者的形象和声誉。我们支持税务机关严厉打击此类“黑中介”,助推行业风清气正、公平竞争。
3、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围绕增强税务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执法行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助力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在加强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复议前清税”的要求,即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将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作为复议的前置条件,畅通了权利救济途径。同时明确了“诉讼前清税”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需要在清税或提供担保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取消“复议前清税”的规定、实施“诉讼前清税”,这一改动体现了保障纳税人救济权利和国家税款安全之间的平衡,既畅通税务行政复议渠道,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救济权利,有力监督和推动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要求诉讼前纳税人须清缴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可避免国家税款长期处于未入库的不确定状态,确保国家税款安全。
在规范税务部门执法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公平公正进行处理。通过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科学合理细化和量化,对促进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税务部门着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全国六大区域已分别实现区域内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规范。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对持续提升税务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