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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台诗案是公平公正的,苏轼并不冤枉

胖萝卜 最后编辑于 2025-05-27 1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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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苏会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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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重庆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专著《乌台诗案引论》,对乌台诗案进行了全面梳理。作者邓新民,研究馆员,重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专家。这本书很有意思,读了之后,对苏轼乌台诗案有了新的认识。

苏轼乌台诗案,即苏轼44岁时下御史台狱一案。因御史台别称“乌台”,案情涉及诗文,故史称此案为乌台诗案。

北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七月,苏轼在知湖州任上,因朝中监察御史何正臣、舒亶,御史中丞李定,国子博士李宜之等人上札进状,举发其以诗文“谤讪朝政”,被自湖州追回。八月十八日,下御史台狱勘问,十二月二十七日结案,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这就是乌台诗案的大致始末。

苏轼此案,朝野震惊,天下关注。结案后,苏轼狱中供状及有关档案资料随即被抄录流传,后又刊印成书,并有各种不同的版本。南宋宰相周必大曾亲眼见到过苏轼此案的卷宗真迹,他在《二老堂诗话》中有过如下记载:北宋灭亡时,当时的御史中丞张全真把乌台诗案的原始卷宗取了出来,并且带着南渡后收藏了起来,张全真去世时,其子邀请丞相张德远写墓志铭,就将乌台诗案的原始卷宗送了一半给张德远作“润笔”,另半部仍藏在张全真后代手中。周必大写道:“余尝借观,皆坡亲笔。凡有涂改,即押字于下而用台印。”

乌台诗案中,没有发现使用刑具和拷讯的记录。在御史台于十一月三十日审讯结束后,朝庭委派司法系统之外的一位官员——度支副使陈睦去向苏轼核实,询问有没有刑讯逼供、有无冤情,如果有,则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官员重新审问,苏轼没有翻供,承认了所有供述。

经过陈睦核实之后,御史台将案件交给大理寺审理,由大理寺根据犯罪事实检断法条,做出判决意见。相当于今天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审讯,然后将卷宗交给法院审判。各管一摊,以求公正。

大理寺经过审判后,判决如下:当徒二年,会赦当原。意思是说,根据苏轼的罪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是正好遇到“天下大赦”,宋神宗的奶奶曹太皇太后生病,宋神宗为了给曹太后乞福,大赦天下,因苏轼正好赶上了“大赦”,所以应当无罪释放。

御史台看到大理寺的判决后,认为判决太轻,于是上书反对。相当于今天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不对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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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宋的司法制度,假如有人质疑大理寺判决不公,那么还有一个机构叫审刑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复核。相当于今天的“二审”。在御史台“抗诉”后,皇帝指派审刑院复核。最终,审刑院支持了大理寺的判决。

《乌台诗案引论》对于北宋司法机关对乌台诗案的审讯给予了高度赞扬,称“法官则明确地守护了依法判决的原则。并不是任何时代所有法官都能做到这一点的。对于北宋神宗时代司法系统的专业精神,我们应予好评。”

当然,封建皇权时代,皇帝有权在法外加恩或给予惩罚。苏轼乌台诗案最终“准圣旨牒,奉敕,某人依断,特责受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这是皇帝神宗的意思,而非专业的法官判决。

《乌台诗案引论》还对苏轼是否被小人报复陷害作了分析,认为并非如此。当时的御史中丞李定虽然跟苏轼有仇,但李定在此案上并无明显了陷害之举。

有一个细节很有意思。苏轼被贬黄州期间,是有俸禄(工资)的,他的工资如下:月俸4.5千、绢3匹、棉7两、禄5石。其中4.5千月俸相当于基本工资4500枚铜钱,禄5石相当于每月能领到500斤粮食。对于黄州时期的苏轼而言,一家20余口人,确实少了点,但是也不至于食不裹腹,只是生活谈不上优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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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评论

  • 文才是公认的、政经策略上未必有见地、据说神宗赏识、神宗的老妈更赏识、大致需要一个平衡、如此这般。
    2025-05-28 17:11:02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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