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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整治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刻不容缓

春风化雨AB 最后编辑于 2025-06-06 1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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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整治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刻不容缓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慈善总会   赵长宝


目前公益慈善领域违法乱纪已成为我国改革、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如何做好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无疑是慈善战线同仁们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围绕如何专项整治公益慈善领域违法乱纪突出问题这个课题?各级民政和慈善部门需要研究问题很多,

肩负的任务也很重。下面,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基层工作实践就此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目前公益慈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近年来,目前慈善捐赠事业不断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关于公益慈善领域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

 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过程中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在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兼职的退(离)休领导干部贪污贿赂、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失职渎职、浪费公益慈善财产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3、各级红十字会人员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4、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和项目合作(执行)方人员等私分、

挪用、截留、侵占公益慈善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收受贿赂。

(二)关于假借公益慈善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问题

1、假借公益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诈骗、非法集资、传销。

2、以捐赠可获取返现返利的名义实施诈骗、非法集资、传销。

3、以公益慈善捐赠为诱饵、对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诈骗或通过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洗钱。

4、通过夸大、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社会公众实施捐赠。

(三)关于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时的社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

1、党的建设虚化弱化。落实党的全面领导不到位,未制定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等基础制度或执行流于形式,

党建业务“两张皮”,没有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内部管理不严不实,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不健全,理事会、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充分,缺乏民主决策;

人事、财务、善款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制度这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对分支(代表)机构、

专项基金只挂牌子孙管理;负责人推选把关不严,未对工作人员、合作(执行)方人员开展廉洁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和日常管理监督。

3、项目运作违法违规。偏离主责主业,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之名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为企业推销新产品和服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跨省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

对项目和合作方疏于管理,未依法履行规定的主体责任、信息公开等违法违规情形。

未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冠名。确定受益人、合作(执行)方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指定捐赠人为项目执行方。

对受益人、合作(执行)方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套取第三方配捐。涉外合作项目未履行报备手续。项目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

4、善款使用失范失序。引导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自筹资金投放募捐信息,转嫁募捐成本,逃避监管。

使用公益慈善财产违规进行投资或以投资名义对外借款。捐赠财产在关联机构中倒手,没有实际用于受益人。

利用假发票套取善款。未将专项基金、分支(代表)机构收支纳入组织账户统一核算和管理,

逃避资金监管和财会监督。记假账或账外账进行会计造假。使用善款时未厉行节约,讲排场、铺张浪费。

根据我们对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调研,导致慈善领域发展中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慈善认知普及不够。公众的慈善捐赠知识较缺乏。问卷调查显示,有一部分道有哪些互联网募捐平台,

甚至大部分公众不知道什么是慈善机构,慈善捐赠知识不足是骗捐、逼捐、套捐等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

非法“套捐”事件时有发生,骗局得以发生,在于大病患儿家长筹集资金心理迫切,但对捐赠规则了解不够,

而案件当事人恰好利用了这一点。慈善捐赠知识普及不够与慈善教育缺少直接相关。慈善事业较发达的国家,

大多公益慈善教育体系也较成熟,比如美国几乎所有学校都开展公益慈善教育活动。

目前,我国中小学阶段的学校慈善教育有限,大学相关专业和课程设置也不足。

我国仅有35所高等院校开展公益慈善专业教育。

二是税收激励力度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

但因制度和配套设计等因素,实际实施效果尚有待充分释放。比如,目前企业捐赠可享受所得税抵扣三年结转,

但自然人捐赠却不行。慈善捐赠的扣除限额标准偏低,所有权等非钱款捐赠的优惠政策发展相对滞后。

慈善组织享受的政策优惠力度与一般社会组织没有明显差别。我国对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条件较严且操作繁琐,

大量的证明材料和冗长的审批流程等影响到公众的积极性。政策激励不足,也影响到慈善捐赠文化的普及。

三是慈善捐赠监管不到位现象仍然存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慈善监管体系,但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

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监管更多停留在指导层面,缺乏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标准。慈善捐赠管理涉及机构监管、

业务监管、金融监管、税收监管等方面,由不同部门负责,缺乏有效协调和统筹。

我国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慈善机构的运营和资金使用难以受到专业机构监督。

慈善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的反馈内容有限,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

捐赠人捐赠后情感上的获得感不足。

四是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信任是慈善捐赠的生命线。

近年来,极少数慈善机构逼捐、骗捐等不规范筹款行为导致公众对慈善捐赠的信任度降低。

这既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欠缺的因素,也与慈善捐赠伦理细则和行为规范缺乏有关。

二、坚决整治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措施建议

专项整治工作应将自查自纠、重点整治、建章立制等工作贯穿始终。

(一)必须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调研指导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领导抓、抓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过问、率先垂范,

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出成效。要系统抓、抓系统,必须结合全要素、全过程,做到守土尽责、

体现特点。要重点抓、抓重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要反复抓、抓反复,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防止反弹,

在公益慈善领域中形成自觉践行知法、遵法、守法良好氛围。

(二)必须强化监管。要查治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坚持多措并举、标本兼治,

统筹做好案件查处、问题整治、制度完善、机制建立等工作,坚决整治公益慈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增强慈善公信力、壮大慈善规模、用好慈善资源,进一步发挥公益慈善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作用。

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其主管的慈善组织重点围绕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慈善项目、公开募捐、

善款使用等方面开展自查整改。慈善组织签署自查整改承诺书,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全面自查并立行立改。

慈善组织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制度空白要尽快补齐,存在问题的机构、慈善项目、

专项基金等该整顿的整顿、该撤销的撤销、该终止的终止。有问题的人员该罢免的罢免、该辞退的辞退、

该移送有关部门的移送。

(三)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严格处理。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运用年检年报、专审抽查、等级评估等结果,

同时结合实施“阳光慈善”工程、开展 规范慈善组织善款募集管理使用等历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群众留言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大病救助等涉及弱势群体的公开募捐活动及慈善项目中暴露的苗头性问题,

研究制定本级慈善组织分类分级管理清单、重点慈善组织名单和重点整改问题清单。对重点慈善组织和重点整改问题通过座谈汇报、

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指导检查,适情蹲点跟进。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本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全覆盖的实地走访检查。

本着边查边改,同步进行的原则,在指导检查的同时,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划分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处理。

对问题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约谈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要对存在问题的个人强化问责,如发现个人和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冒用慈善组织从事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

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四)必须强化体系建设。各级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即将修订出台的加强慈善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意见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募捐成本、募捐平台管理等政策,

结合实际要尽快出台本地公益慈善组织规范化运行等配套文件,建立完善应急慈善协调机制,培育发展应急救援和救助类慈善组织,

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效率;

建立一支对本地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队伍,不断强化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

(五)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举一反三,加强成果运用。

制定并动态调整慈善组织分类分级管理清单、重点慈善组织名单和重点整改问题清单。

探索建立慈善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等制度。

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规范管理的政策文件。

深入推进“阳光慈善”工程,切实加强对慈善组织善款募集管理使用的监管和规范。

强化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与财税、公安、外事、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动配合。

强化民政部门业务主管的慈善组织监 管,加强局内部登记管理部门、业务联系部门、慈善工作监管部门之间沟通交流,

厘清职责分工,督促慈善组织加强内部治理,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形成综合监管慈善组织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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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评论

  • 居心不良之人无孔不入。
    2025-06-06 14:32:58 0回复
    0
  • 现在社会,人心···,老百姓在网上说了多少多少···
    2025-06-05 17:11:03 0回复
    0
  • 必须公开透明
    2025-06-05 16:13:3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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