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与隐私权,如何两全其美?
近日,浙江杭州一女子落水,被好心人高先生救起。本该成为社会弘扬正能量典范的善举,却因被救女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举报而陷入热议。
救人方高先生出于记录善举的初衷发布视频;而被救女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进行举报,要求删除。“善意记录”与“肖像权壁垒”的碰撞,其背后无非是社会见义勇为精神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不必怀疑的是,高先生的善意值得我们肯定,其发布视频也是希望通过平台记录这一善举,以此获得网友的认可与鼓励。这种表达方式,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不仅积极传播了见义勇为的精神,也有助于激发社会正能量。然而,在未经被救者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其落水时的形象,确实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高先生的救人行为,虽出于善意,却忽视了被救者的肖像权,暴露出善意记录与法律边界之间的模糊地带。
那被救女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举报高先生,就是网友所说的“恩将仇报”了吗?答案显然不是,这是对个人隐私权的正当维护。落水时的脆弱状态,每一个被救者可能都不愿被公开,当视频被过度传播,有可能造成被救女子二次曝光。因此,被救女子的诉求,不应被简单贴上“忘恩负义”的标签,而应被视为对个人隐私权的合理捍卫,其维权行为体现了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仔细想来,见义勇为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并非对立,我们仍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找到二者的平衡点。例如,在发布之前,高先生可与被救女子进行沟通,征得当事人同意或对关键信息进行打码;社交平台在发布前可进行隐私保护的提示;公众更需明确“公益记录”与“侵权”的界限;社会应营造尊重见义勇为精神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氛围,避免再次出现像杭州救人事件的恶意曲解现象发生。
杭州运河救人事件引发的争议,是一次关于社会价值观的反思。当下,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与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我们应找到平衡点,既让善意得到传播,又让隐私得到尊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既充满正能量又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