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晚,浙江杭州一名女子在运河落水,被高先生救起,相关救人过程被记录。次日,高先生将获取的视频传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上,但视频发出后不久,被救女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进行举报,平台的下架通知紧随而至。
一时间,网络上都在为高先生鸣不平,甚至给被救者贴上“恩将仇报”的标签。一场本该以温情收场的生命营救,竟让网友吵得不可开交。
高先生跳河救人的义举值得肯定,但其未经允许发布视频的行为确有不妥。从法律层面看,高先生发布视频的行为确实存在侵权嫌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高先生未经被救者同意,将视频发布到网上,是一种典型的“公开”行为。发布救人视频需获同意,“我”是援助者,并不能成为随意使用他人肖像权的理由。
高先生发文称为此感到心寒,网友为此鸣不平称“救了一条毒蛇”,这源于一种道德观:我救了你,你应该在视频底下表达对我的感恩之情,为什么要举报我呢?这种实际是一种道德绑架。我们应当明确,救人归救人,尊重隐私归尊重隐私,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被救者举报的非“救人行为”,而是“肖像权被侵犯”。
感恩是发自内心的道德情怀,而维护肖像权是在道德之外的法律权利。这件事在道德层面似乎让人难以接受,但在法律层面却明确彰显了隐私边界的重要性。援助者和被救者都是独立的个体存在,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是施救者或被救者而区别对待。
数字时代,每个人都是记录者,也是传播者。高先生的初衷是展示社会的善意,但他的方式触及到了他者的隐私。在这里,一份至关重要的“边界感”与“共情能力”被人所忽视。
善意的表达不能逾越尊重的边界。见义勇为的精神弥足珍贵,必须大力弘扬。而在数字化时代,记录与传播正能量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