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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忘恩负义不可取,留住良心好做人

柏文学 最后编辑于 2025-10-26 1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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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忘恩负义不可取,留住良心好做人


柏文学


  10月14日晚,某女落水于浙江杭州的运河中。过路的高先生迅速踢掉拖鞋,纵身跳入河中救起了她,然后独自忍着疼痛前往医院清理脚上救人时划破的伤口,打了破伤风针。另有路人拍摄了救人过程的视频,给了高先生。10月15日,高先生把视频传上自己的社交账号,想把第一次救人的视频留个网上记录,也想网友们夸夸。落水女却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进行举报,要求删除,从而被贴上“忘恩负义”的标签。“善意记录”撞上“肖像权壁垒”遂成网间热议话题。


  高先生“侵犯肖像权”了吗?民法典定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而落水女是在夜晚落水被救,视频中看不清她的面部,外部形象事实上难被识别。再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四)、(五)之规定,“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我认为高先生符合这两种情况。他善意记录其救人过程,显示的这个特定环境不得不包含落水女。路人甲拍摄这个视频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弘扬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宝贵精神。毕竟生命大于天,救人最重要。


  落水女“忘恩负义”了吗?我看到某网友的留言:如果是我被救,我乐意在高先生的视频里留言“这个被救的就是我”。我认为,如果落水女“人之为人”的良知尚未泯灭,如果她“滴水之恩泉涌相报”的道德底线犹存,她就会联系上高先生,约定时间地点,带上表达感恩之情的象征性礼品,真挚诚意地拜见救命恩人,感激之后请求高先生把视频设为仅自己可见。她还可以复制这份视频带走作为留念,她还可以制作一面锦旗赠送高先生的工作单位或劳动场所,她还可以向本地见义勇为基金会报告情况,为高先生申请嘉奖。落水女这样做了吗?新闻没有讲,她自己也没有讲,大概率没有做吧。她做的只是举报高先生要求删除视频,免得让大家知道她被人从水中救起从而她有个救命恩人。


  社会和谐需要“留住良心”。人是社会人,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互帮、互助、互救与礼尚往来、知恩必报、感恩图报共同蔚然成风,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大家“有良心”,才会人际和睦。所谓良心,是指被社会普遍认可且自我认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但良心更是具象的个体行为,“没良心”“丧良心”“良心被狗吃了”也是坊间批评坏人的口头禅。人们概括“没良心”的十大特征,列在首位的是“忘恩负义与不感恩”。落水女不知感恩,反而对救命恩人怀有敌意,不仅给本人带来“社会性死亡”的窘境,更将对社会和谐与公共道德造成无形的伤害。良心是灵魂之舵,人生之灯。身体落水可以有人相救延续生命,良心“落水”要靠自救,灵魂“溺亡”他人无奈。落水女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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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评论

  • 尽管这篇文章在情感和论理上很有力量,但也存在一些可以讨论的角度:

    1、对法律条款的解读可能过于乐观: 关于“肖像不可识别”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并非所有包含见义勇为的视频都自动适用“公共利益”例外,法官需要具体案情具体权衡。

    2、对被救女子的心理状态缺乏共情: 文章完全从施救者和社会视角出发,未能充分考虑被救者在经历创伤事件后可能出现的复杂心理,如羞愧、恐惧、希望遗忘等。她的举报行为很可能是一种不恰当但源于创伤的自我防御,而非纯粹的“敌意”。

    3、道德要求略显“完美化”: 文章描绘的“标准报恩流程”非常完美,但现实中的人在经历重大变故后,行为可能无法立刻达到如此理想化的标准。沟通的缺失是双方的问题。
    2025-11-03 10:02:0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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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不能说忘恩负义 人家只是要一点最起码的尊严
    2025-10-27 09:53:06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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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把落水女打上忘恩负义的标签,有点过头了。
    2025-10-27 08:33:3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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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救人是义举,侵权要改正。
    2025-10-27 07:53:20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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