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笋命案
三、嘉庆判案
中国学法律卷刑法册刑案篇
安 文
嘉庆皇帝对这个案子并不满意,认为所有恶果,最终悲剧,最初都因王助饶引起,如不去挖那两颗竹笋,他母亲就不会为了他讨说法,不为她讨说法,也许就不会有后边的事情了...
现代刑法主张罪责自负,一个人只应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先不说王助饶挖竹笋这事儿对不对,本质上王助饶完全无法预见这会引发弟弟弑母的极端后果,皇帝将他视为整起案件始作俑者,并据此而加重处罚他,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归罪,所以在我们看来,这当然是不合理的。但那毕竟是清朝,是封建时代,嘉庆和道光,他们已经比较有正义感,多数情况下可以做到为民做主,惩奸除恶的皇帝了,可本质上,在他们心中,法律的最高目的,不是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而是维护以三纲五常为基础的宗法社会秩序,所以,王助饶最后被从重处理,判了满流。康绍镛判的流刑,也许是两千里,也许是两千五百里,但皇帝判了个三千里,且是永远流放,一辈子都不许再回来...
王施氏身死,王助遗凌迟,王助饶流放,王邦宁作为族长,被这个事情一闹,也名声扫地,倒是那个种竹子的王延宽,保持了极低的存在感,搞不好趁机吞并了王助饶的菜地,心安理得的全都种满了竹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