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专题讲座讲稿
从"个案"到"治理"——诈骗罪的刑事政策边界与社会治理效能
主讲人:爱未来
时间:2026年10月
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二十年来的讲台梦,终于在马年得到实现。写了一年多的讲稿,终于杀青。)
行百里者半九十。当我们走完前三讲的历程——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认定,到"共同犯罪"的结构解剖,再到"零口供"下的证据体系构建——我们已经具备了将"周志国、马博珍案"定罪量刑的完整技术能力。
然而,司法的终极使命并不仅止于"办好一个案子"。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叙事中,每一个案件都不仅是终点,更是起点。今天,作为本系列讲座的终章,我们将视野从法庭内的"技术操作",拉升至法庭外的"国之大者"。我们要探讨的,是如何将个案的正义,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效能;是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精准拿捏刑事政策的边界,防止刑法利刃的不当扩张,最终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深层价值。
选择在西湖区探讨这一议题,意义非凡。西湖不仅是杭州的名片,更是国家5A级景区,每年接待数以千万计的游客。在这里,民间借贷、投资纠纷、情感纠葛极易演变为诈骗类案件。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直接关系到区域的营商环境、社会诚信体系乃至百姓的安全感。因此,如何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课题。
让我们再次审视"周志国案"的社会背景。
周志国以"投资工程"为名,不仅诈骗了徐愚云,还向多名社会人员借款,总额达300余万元。案发后,不仅徐愚云家庭陷入困境,其他被害人也群情激奋,甚至一度围堵政府机关讨要说法。周志国的犯罪行为,像一块投入湖面的巨石,激起的涟漪扩散至整个社区。
如果我们仅仅满足于将周志国定罪判刑,那么刑罚的功能可能只是实现了"报应"与"一般预防"的一部分。那些受损的社会关系、被破坏的诚信环境、被害人未追回的损失,依然横亘在社会治理的版图上。
这便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宏观问题:在办理诈骗类案件时,如何超越"就案办案"的局限,将刑事司法嵌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中?如何在"打击"与"保护"、"惩治"与"修复"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中明确指出,当前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轻微犯罪占比已超过八成。这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应对,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社会长期稳定。诈骗罪,尤其是涉众型、婚恋借贷型诈骗,正是检验我们能否实现这一转型的"试金石"。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必须深入理解"刑事政策"这一上位概念。它不仅是刑法的灵魂,指引着适用方向,更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防止司法沦为脱离现实的机械操作。
(一)核心理念:宽严相济——精准司法的"标尺"
对于诈骗犯罪,我们必须保持高压态势,这是"严"的一面。特别是对于犯罪集团组织者、骨干分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跨境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周志国长期赌博、挥霍无度、毫无悔意,其"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对社会诚信基础破坏极大,应属"严打"对象。
但同时,我们必须体现"宽"的一面。根据"两高一部"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对于诈骗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等,要严格认定主观"明知",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对于马博珍这类可能作用较小、确有被蒙蔽情节的从犯,则应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获利情况、悔罪表现,依法体现政策区别。
(二)核心功能:恢复性司法——修复受损的社会"纽带"
现代刑事司法的价值,已从单纯的"惩罚"转向"修复"。在诈骗案件中,追赃挽损是衡量办案质效的核心指标,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获得感与司法公信力。2024-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将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度融入办案,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机制,将当事人达成和解、退赃退赔作为重要的量刑参考因素。
(三)核心价值: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护航的"屏障"
西湖区作为杭州的经济、文化中心,拥有众多高新技术企业和活跃的市场主体。诈骗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直接侵蚀营商环境的基石——诚信。刑事司法必须通过精准打击,向社会释放明确信号:法律保护合法财产,严惩背信弃义。2025年,杭州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涉营商环境案件2571件,通过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为150余家企业追赃挽损80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现在,让我们以"周志国案"为蓝本,探讨如何将宏观刑事政策落地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治理行动。
路径一:精准界定刑民边界——筑牢刑法谦抑性的"防火墙"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压线"。我们必须运用"穿透式"审查标准,警惕两种倾向:一是将民事纠纷"刑事化",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二是将刑事犯罪"民事化",放纵实质犯罪。
在"周志国案"中,我们可以通过四个维度进行实质审查:首先是主观目的,要看行为人是旨在促成交易、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及基础能力,还是自始无履约真意,签订合同、出具借条仅为骗取财物的手段;其次是欺骗内容,要审查是对个别事实、局部信息进行夸大或隐瞒,还是对借款事由、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核心事实、整体事实进行系统性虚构;再次是资金用途,要核实资金是实际用于所声称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被用于个人挥霍、赌博、偿还非法债务等与约定用途无关的非法活动;最后是事后态度,要看行为人是积极筹措资金、寻求解决方案、不逃避责任,还是失联跑路、转移财产、发送恐吓信息、毫无还款意愿与行为。
在"周志国案"的具体审查中:从主观目的看,周志国无业、负债,借款时即无任何经营计划与能力;从欺骗内容看,其提出的多个借款理由经查均属虚构;从资金用途看,银行流水清晰显示资金流向赌博平台;从事后态度看,案发后失联,对被害人进行恐吓。通过这四个维度的综合审查,可以明确本案已明显超出民事欺诈范畴,必须动用刑罚。但对于那些确因市场风险导致亏损、但积极还款、未虚构核心事实的"灰色地带"案件,我们必须坚决守住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公权力不当介入私权纠纷。
路径二:全力推进追赃挽损——践行"恢复性"正义的"主战场"
追赃挽损是诈骗案件办理的"下半场",其社会意义甚至超越定罪量刑。杭州检察机关2025年通过"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共办理相关案件,帮助企业追赃挽损,为我们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在追赃挽损工作中,可以创新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当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但被害人拒绝接受或诉求不合理时,案件常陷入僵局。近年来,全国多地检察机关探索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提供了创新解决方案:在沈阳实践中,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会签方案,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将赔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可作为认罪悔罪表现,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在惠州模式中,建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公证提存"多部门联动机制,明确适用范围和程序,将提存情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该制度既保障了被害人最终获赔的权利,防止其权利滥用,又给了犯罪嫌疑人通过积极赔偿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有效破解了"和解难",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对于"周志国案",即便其个人财产有限,也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深挖资金链,引导侦查机关查清通过赌博赢取的"非法收益"及资金流向,及时查封、冻结相关账户和资产;二是探索多元挽损,对于其用于个人挥霍的部分,评估是否可追缴或责令退赔;探索是否可对其配偶马博珍名下来源于赃款的财产主张权利;三是衔接司法救助,对于遭受重大损失、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徐愚云,符合条件时应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体现司法温度。
路径三:深化行刑衔接与诉源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助推器"
个案的办理应成为社会治理的切入口和推动力。杭州检察机关2025年针对行业、企业管理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构建了"打击犯罪+追赃挽损+企业治理"的融合履职格局。
在具体治理工作中,可以运用多种工具:通过检察建议,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民间借贷监管缺失、网络赌博平台整治不力等问题,向金融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制发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堵漏建制,加强源头监管;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利用"杭州检察大脑"归集的大量数据,构建"异常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模型",对高频、大额、理由雷同的借贷行为进行筛查,将犯罪预防关口前移,实现从"被动打击"到"主动防控"的转变;开展普法宣传与公开听证,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深入社区、高校开展反诈宣传;对马博珍的处理可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提升公众防范意识,以公开促公正,实现普法教育与社会监督的双重效果;建立营商环境检察e站,通过线上平台接收企业、群众关于类似欺诈行为的举报和咨询,提供"定制式"检察服务,畅通司法服务渠道,快速响应社会需求,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启示:轻罪治理的"诸暨样本"。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创建的"四优"工作模式,即一站高效优办、多元矛盾优解、人本助归优帮、靶向诉源优治,为我们提供了轻罪治理的范本。其通过轻罪案件办理中心,实现公检法司协同办公,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矛盾前端化解,最终实现了全市犯罪案件总量的显著下降。这启示我们,对于诈骗罪中情节相对较轻、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案件,完全可以借鉴此种模式,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最大化地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
在从"治罪"迈向"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在多重价值目标间进行审慎权衡。
平衡点一:严厉打击犯罪与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在办理可能涉及企业经营的诈骗案件时,需格外审慎。2025年,杭州检察机关监督纠正涉企不当"查扣冻",帮助企业解封不动产、解冻资金,并依法排查清理涉企"挂案"。这要求我们:在强制措施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涉罪人员,尽量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财产处置方面,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保障企业"造血"功能;在办案节奏方面,加快涉企案件办理进度,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企业经营。
平衡点二:全力追赃挽损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
追赃挽损必须依法进行,坚守"罪刑法定"底线:要合法追赃,深挖赃款去向,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要禁止为追赃而刑讯逼供,或违法处置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要确保程序正义,退赃退赔是重要的量刑情节,但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平衡点三:司法公开透明与保护被害人隐私尊严
诈骗案件常涉及被害人情感、财务等隐私。我们必须:在文书脱敏方面,在公开文书、宣传案例时,严格隐去被害人可识别信息;在审理方式方面,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在避免二次伤害方面,在询问、沟通中注重方式方法,必要时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
五、思维升华:做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深度参与者"与"积极推动者"
各位同仁,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不仅是工作方法的升级,更是司法角色和理念的深刻变革。它要求我们完成三重思维的构建:
具备"大局观",做政治坚定的"明白人"。要将每一起案件置于区域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中考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办理"周志国案",不仅要实现个案正义,更要思考如何通过此案,净化西湖区的商业环境,筑牢社会诚信基石。
具备"系统观",做善于治本的"工程师"。要看到案件背后的社会结构、制度漏洞。通过一份高质量的检察建议,推动一个领域的治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的宣传,提升一类人群的防范意识。杭州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模型,从大量线索中挖掘出串通投标犯罪,正是系统治理的典范。
具备"民本观",做司法温情的"传递者"。要始终将人民群众的感受和利益放在首位。最高检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其核心就是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在诈骗案件中,尽全力为被害人挽回损失,让绝望者看到希望,让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这本身就是最有力的社会治理。
结语
各位同仁,四次讲座,四重境界,我们完成了一次从微观到宏观、从技术到道术的完整跋涉。
我们从"形式与实质"的法理辨析出发,穿越了"个体与结构"的犯罪迷宫,攻克了"口供与体系"的证据难关,最终抵达了"个案与治理"的政策高地,并尝试将其转化为可操作的"杭州实践"。
"周志国、马博珍案"不仅是一个教学样本,更是我们司法工作的一个缩影。它告诉我们,一名卓越的司法工作者,既要是精通证据规则的"工匠",也要是熟稔刑事政策的"艺术家",更要是心怀"国之大者"的"政治家"。我们手中的法槌,敲响的不仅是对犯罪的惩戒,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修复、对未来和谐的期盼。
龙宗智教授在其《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中曾深刻指出:"司法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技术,更是塑造社会秩序的艺术。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社会治理的微实践,每一次裁判都是对社会规则的再确认。"
杭州西湖,以其"淡妆浓抹总相宜"的和谐之美闻名于世。而我们司法工作者,正是要以"法理情相统一"的智慧,为这片土地"梳妆",为社会的公平正义"着色"。通过我们高质效的办案,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让诚信成为最美的城市风景。
本系列讲座至此圆满结束。愿我们共同锻造的这把"穿透式审查"与"系统性治理"的司法利剑,既能精准打击犯罪,也能有效守护民生,更能持续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在之江大地上书写出属于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担当与华章。
感谢各位的聆听与同行。
谢谢大家。
参考文献与拓展阅读
1.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律出版社
2.龙宗智:《刑事证明理论》,法律出版社
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2024年)
5.杭州检察机关2025年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6.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轻罪治理"四优"工作模式(2025年)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5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