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 微博
收藏本站

从高爽案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与司法认定难点

龙城常温 最后编辑于 2026-03-28 09:10:31
1082 0 1


文/朱楠溪

引言:一个典型案例的教义学价值

2025年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红星美凯龙原执行总裁高爽职务侵占案作出终审裁定。该案涉案金额达501万元人民币,案情并不复杂,但其中涉及的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认定问题,却具有典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价值。高爽作为民营企业高管,利用其对外资引入项目的“全权授权”,通过“阴阳合同”虚增3%服务费,与同伙谢某共同套取90万美元回扣。案件审理中,企业创始人车建兴证词的三次反转,更凸显了司法实践中证明主观故意的复杂性。本文拟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并重点探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难点问题。

一、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可从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三个维度进行解析。

(一) 主体要件:单位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在高爽案中,高爽作为红星美凯龙集团执行总裁,其主体身份符合本罪要求,并无争议。值得探讨的是,随着民营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如何准确界定“其他单位”的范围,特别是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其主体资格认定仍需进一步明确。

(二) 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便利与非法占有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界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区别于普通盗窃罪、诈骗罪的关键特征。通说认为,这里的“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其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在高爽案中,高爽被董事长车建兴“全权授权”负责1亿美元外资引入项目,这一授权使其获得了对外谈判、合同签订、费用审批、资金支付等系列权力。她正是利用这种因职务而产生的信息优势(知晓中间人实际仅要求10%费用)和操作空间(控制合同签订与付款流程),实施了虚增费用行为。

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分常存争议。前者基于职务身份产生的权力,后者仅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容易接近财物。高爽的行为显然属于前者。但需注意,当授权边界模糊(如“全权负责”),或行为人超越授权范围行事时,是否仍属“利用职务便利”,需结合具体案情,考察行为与职务的内在关联性进行实质判断。

2. “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方式

“非法占为己有”的本质是将单位财物置于个人不法所有之下。行为方式多样,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高爽案采用的是典型的“骗取”方式:通过虚构事实(虚报服务费比例)、隐瞒真相(不告知公司实际市场报价),使单位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再通过第三方中转、现金提取、分散转账等隐蔽手段最终取得财物。

这里涉及“三角诈骗”的认定问题:高爽欺骗的对象是本单位(红星美凯龙),但财产处分者也是本单位,中间人袁某仅是资金流转环节。这与传统诈骗罪结构有所不同,但因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使单位财产受损、个人获利,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本质。

(三) 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之证明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在高爽案中,高爽及其辩护人曾以“获得董事长口头奖励同意”为由,试图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这直接指向了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难题:主观故意的证明。

二、 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剖析

(一) 主观故意证明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证明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主观故意作为行为人的内心状态,往往难以直接证明,需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断。高爽案在此方面提供了范本。

1. 间接证据的综合运用

司法机关通过构建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成功证明了高爽的非法占有故意:

- 反常的资金流转路径:如果3%是公司合法奖励,理应直接支付给高爽,或至少通过公司财务正规流程。但本案中,款项先由公司支付给中间人袁某,再由谢某“人肉背回”现金,最后分散转入高爽亲属账户。这一系列反常操作,强烈暗示行为人意图规避监管、掩盖资金来源。

- 隐蔽的分赃方式:将款项转入母亲、表妹等非直系工作关系人账户,明显具有切断资金追溯链条的意图。

- 关键的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收费低点,咱们空间大点”、“可以倒出来多余的费用”等对话,直接反映了二人共谋虚增费用、套取利益的故意。

2. 被告人辩解的反证与排除

车建兴证词的反转(从“口头同意”到“从未同意”)虽给案件带来波折,但司法机关并未仅凭证人证言定案,而是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如果存在合法奖励约定,通常会有书面记录或其他人证,而非仅凭事后难以核实的一句“口头同意”。最终,法院采信了车建兴的最终证言,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高爽关于“获得同意”的辩解不能成立。

此案启示我们,在证明主观故意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重视对行为人客观行为模式的分析,特别是那些违背常理、刻意规避监管的行为,往往能反证其主观恶意。

(二) 共同犯罪的认定与责任区分

高爽案系共同犯罪,涉及主犯高爽与从犯谢某的认定与责任划分。

1. 共犯的成立要件

高爽与谢某虽无严密组织,但通过微信共谋,形成了明确的犯意联络。谢某不仅介绍中间人,更具体执行了取钱、转账等行为,其行为与高爽的职务便利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单位财产损失,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2. 量刑差异的法理基础

高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刑。这一差异主要基于两点:

- 地位与作用:高爽作为利用职务便利的核心实施者,是主犯;谢某起辅助作用,为从犯。一般而言,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 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高爽在侦查后期即如实供述,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谢某则在一审当庭翻供,虽后表示认罪,但仍辩解对高爽“明着向公司要”不知情,试图否认主观明知。法院认定其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缺乏真诚悔罪,故不适用缓刑。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导向。量刑不仅是报应,也兼具预防与教育功能,鼓励被告人配合司法、修复社会关系。

(三) 犯罪数额的精准计算与认定

职务侵占罪是数额犯,数额大小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本案中,犯罪数额的认定相对清晰,即虚增的3%服务费(9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1万元)。但在复杂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侵占、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个人所得与共同犯罪总额,仍是司法难点。特别是当行为涉及多次、多笔,或与合法业务交织时,会计审计与司法鉴定的结合至关重要。

三、 案例延伸: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的启示

高爽案虽已审结,但其暴露出的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漏洞,值得深思。该案并非孤例,它反映了部分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中,“重业务、轻治理”、“重信任、轻监督”的普遍问题。

(一) 企业授权与监督的平衡

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离不开授权,但授权必须与监督制衡相结合。高爽获得的“全权授权”缺乏明确的边界、流程和事后监督机制,为其滥用权力提供了空间。企业应建立分级授权体系,明确权限清单,将重大决策、资金支付等关键事项纳入集体决策或双重审批流程,并加强内部审计与合规审查,形成“授权-行权-监督”的闭环。

(二) 企业合规建设的紧迫性

本案中,虚增费用合同竟能通过公司审批流程,暴露出红星美凯龙内控体系的重大缺陷。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正是针对此类问题。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若其认罪认罚并承诺建立或完善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这促使企业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防控机制。

(三)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保障意义

2025年5月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宣示了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更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等具体条款,为民营企业创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与《刑法》、《公司法》等法律相衔接,共同构成预防和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的法治网络。

结语

高爽职务侵占案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剖析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生动样本。通过对该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等要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刑事司法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构成要件的规范内涵,同时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和逻辑推理,解决主观故意等证明难题。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此案是一面镜子,警示其必须加强内部治理,完善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家而言,则需持续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司法指引,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为学术探讨,案例分析基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及相关报道。)



收 藏
分 享
表态的人
  • 泉水涓涓
发送

0条评论

  • 863
    积分
  • 132
    博文
  • 290
    被赞

个人介绍


未成年人举报专码
苏ICP备2025216299号-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01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25000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008248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信箱:bbs_cz001@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2  业务联系: 0519-86636892
未成年人举报信箱:a82000682@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