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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爽案的法理反思与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龙城常温 最后编辑于 2026-03-28 0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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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两高指导性案例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意义

文/朱楠溪

引言:一个案例的多重维度

2025年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红星美凯龙原执行总裁高爽职务侵占案作出终审裁定[1]。这起涉案金额501万元的案件,从表面看是一起普通的民营企业高管腐败案,但其背后所折射的,却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所面临的深层治理困境与法治命题。

高爽,一位“80后”女性职业经理人,在两年内从副总裁升至执行总裁,手握外资引入项目的全权授权。她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阴阳合同”虚增3%服务费,与同伙谢某套取90万美元回扣。案件审理中,企业创始人车建兴的证词三次反转,从“口头同意奖励”到“从未同意”,直接影响了司法认定。而就在高爽案尘埃落定后不久,车建兴本人亦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企业随后陷入破产重整程序。

这一连串事件,绝非偶然。它像一面多棱镜,映照出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缺失、职业经理人权力的失控、家族企业“人治”传统的弊端,以及司法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在当下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时代背景下,对此案进行深入的法理剖析,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探讨已于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的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紧迫性。

一、 职务侵占罪的法理重述:从构成要件到司法裁量

高爽案的核心罪名是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3],该罪的构成需同时具备几个要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的标准。

首先,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在高爽案中,这一要件体现得尤为典型。她作为执行总裁,被董事长“全权授权”负责1亿美元的外资引入项目。这种授权本身是企业经营的需要,但在缺乏有效监督制衡的情况下,却异化为其实施犯罪的工具。她利用职务获取的独家信息(知晓中间人实际只要求10%费用),利用职务控制的合同签订与付款审批流程,将虚增的3%费用通过表面合法的形式转化为个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早已不限于狭义的“管理、经手”,而是包括一切因职务身份而产生的信息优势、操作空间和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中亦强调了这一点。

其次,关于“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证明。 这是本案庭审的焦点之一。高爽及其辩护人曾试图以“获得口头奖励同意”为由,否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然而,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客观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反常的资金流转路径(通过第三方中转并提取现金)、隐蔽的分赃方式(分散转入亲属账户)、以及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收费低点,咱们空间大点”)。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穿透其“表面合规”的辩解,揭示其将公司财物视为己物的真实意图。这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主观故意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和证明。

最后,关于量刑的规范化与差异化。 高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同案犯谢某因当庭翻供、拒不认罪,被判处实刑二年。这一差异鲜明地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导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5]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系列指导意见[6],均旨在鼓励被告人真诚悔罪、节约司法资源、修复社会关系。高爽的认罪退赃,与谢某的侥幸狡辩,获得了法律截然不同的评价。这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的公正裁决,更是向全社会传递出“司法鼓励诚信、惩罚欺诈”的明确信号。

二、 超越个案:民营企业治理的结构性缺陷与法治需求

高爽案绝非孤例。近年来,从大型房企到科技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件时有发生[7]。这些案件暴露出中国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处于快速扩张期或面临代际传承的家族企业,在内部治理上存在普遍的结构性缺陷。

其一,“人治”传统与制度虚化。 许多民营企业脱胎于创始人白手起家,其早期成功往往高度依赖创始人的个人能力、胆识与关系网络。这种路径依赖导致企业即使规模做大后,仍难以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董事长一言堂”现象普遍。在高爽案中,车建兴的“全权授权”与证词反复,正是“人治”思维的体现。决策依赖口头授意而非书面决议,授权缺乏清晰的边界与监督,使得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处于模糊且危险的状态。一旦创始人判断失误或失去控制,企业便极易陷入混乱。这与《公司法》[8]所倡导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相去甚远。

其二,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有效的公司治理离不开健全的内部监督,包括财务审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高爽能够长期实施其犯罪计划而未及时暴露,说明红星美凯龙的内控体系存在重大漏洞。对于重大项目的费用审核、对于异常的资金支付(如大额现金提取)、对于高管行为的合规审查,这些本应发挥“防火墙”作用的机制均告失效。当内部监督让位于业务扩张的冲动,或屈从于高管个人的权威时,腐败的滋生便成为必然。

其三,职业经理人权责失衡。 随着企业发展,引入职业经理人是必然选择。然而,如何构建与授权相匹配的责任体系与监督机制,是许多企业的管理难题。对高爽的快速提拔和过度授权,反映了企业求才若渴的同时,缺乏对权力进行制度化约束的意识和能力。职业经理人的忠诚义务、勤勉义务,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自律,必须通过清晰的契约(如聘任合同、业绩承诺、合规承诺)、透明的流程和严厉的问责来保障。

这些缺陷的根源,在于民营企业法治文化的薄弱和公司治理法律框架落实的不到位。因此,推动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能仅靠企业家的自觉,更需要外部的法治引导与规范。而新近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正是回应这一需求的系统性制度安排。

三、 司法指引的灯塔:两高指导性案例的规范价值与实践意义

在填补法律空白、统一裁判尺度、引导企业行为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爽案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都能在两高既往发布的涉民营企业案例中找到指引与呼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如检例第81-85号等)[9],反复强调了一系列重要原则:一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禁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这在精神上与高爽案中严格依据刑法构成要件定罪是一脉相承的,即必须确凿证明“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故意,而非将一般的经营纠纷或违规行为犯罪化。二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企案件犯罪嫌疑人,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高爽最终获得缓刑,正是这一政策在认罪认罚具体案件中的体现,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三是推动企业合规改革。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如果认罪认罚且承诺建立或完善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虽然高爽案是个人犯罪,但此案暴露的企业内控漏洞,恰恰说明了在涉企案件中,推动企业“亡羊补牢”、建立有效合规机制,对于预防再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比单纯惩罚个人更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职务犯罪、公司纠纷等指导性案例[10],则从民商事审判和刑事审判角度提供了规范。例如,关于公司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赔偿责任的案例,明确了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为高爽案中红星美凯龙可能提起的民事追偿提供了法理依据。再如,关于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案例,为高爽案的准确定性提供了裁判方法论上的参考。

这些指导性案例共同构建了一个清晰的司法价值取向: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同时严格依法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在司法过程中兼顾惩罚与预防、治罪与治理,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高爽案的审理,可以看作是这些司法理念在一个具体案件中的生动实践。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则为这些司法理念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上位法依据和制度支撑。

四、 从构想到现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里程碑意义与制度回应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2]。这部共9章78条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立法,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新阶段。它不再仅仅是学界的呼吁或政策的方向,而是已成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国家意志。结合高爽案所暴露的问题,审视这部法律的核心制度安排,其时代意义与针对性尤为凸显。

第一,以法律形式确立平等原则,从根本上稳定发展预期。 高爽案背后,折射出部分民营企业家可能存在的“制度性焦虑”或寻求“关系庇护”的心态。《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宗明义,在总则中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并强调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2]。这以最高立法形式,宣示了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国家立场,旨在从根源上消除歧视和隐性壁垒,让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长远规划。

第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直指“准入难”痛点。 法律专设“公平竞争”一章,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非禁即入”。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2]。这些规定旨在打破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等隐性门槛,确保民营企业能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从制度上减少了因市场准入不公而可能诱发的权力寻租空间。

第三,强化规范经营与内部治理引导,针对“治理乱”症结。 高爽案集中暴露了企业内部监督失灵、权力制衡缺失的弊病。《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规范经营”一章中,明确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提升规范经营水平[2]。虽然法律不能强制干预企业内部管理,但其倡导性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相衔接,共同引导民营企业从“家族治理”“能人治理”转向“制度治理”“法治治理”。同时,法律强调加强内部监督和廉洁风险防控,这直接回应了如何预防类似高爽案中职业经理人滥用职权的问题。

第四,完善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筑牢产权“防火墙”。 针对民营企业产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法律专章规定“权益保护”,明确禁止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并建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尤为重要的是,法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2]。这为民营企业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武器,也与两高案例中保护企业产权的司法导向高度契合。

第五,配套制度迅速落地,法治效能初步显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据2026年3月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披露,自《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已推出150多项配套制度,多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组织清理了1400多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11]。这些举措表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已从政策推动全面转向法治保障的新阶段,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正在加速形成。

结语:在法治新阶段推动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高爽案是一记沉重的警钟,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则是回应这记钟声的、强有力的制度号角。它警示我们,也启示我们: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一场需要内外兼修的持久战。

对内,企业必须筑牢现代公司治理的“内功”。 高爽案的教训表明,无论企业规模多大、发展多快,都不能忽视内部控制和权力制衡。企业需要真正将《公司法》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治理精神内化,建立权责清晰、制衡有效、监督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深厚的合规文化与法治信仰。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内部人”腐败,保障企业基业长青。

对外,国家持续夯实平等全面法治保障的“外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标志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了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其意义不仅在于宣示,更在于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将“自己人”的定位落到实处,转化为可操作、可预期的规则。两高的指导性案例与这部基础性法律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保护产权、激励创新、规范经营的法治网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期待,也相信,通过一个个像高爽案这样得到依法公正审理的司法实践,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及其配套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真正构建起一个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唯其如此,中国的民营经济才能彻底摆脱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在法治的阳光下和制度的轨道上,迸发出更大的活力与创造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源源不断的力量。

注释

[1] 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刑终XX号刑事裁定书。该文书于2025年3月2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由为谢某、高某职务侵占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X号)。该解释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构成要件进行了细化。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X号)。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X号)。

[7] 近年来涉民营企业高管职务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可参见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4年度)等相关研究报告。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检例第81-85号),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24年第X期。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贯彻的司法政策。

[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例如指导案例XX号(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指导案例XX号(职务侵占罪认定)等,对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1]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2026年3月例行记者会》,载中国人大网。发言人介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的配套制度建设与法规清理情况。

参考文献

一、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

二、 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X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X号)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X号)

三、 司法案例

1.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刑终XX号刑事裁定书(谢某、高某职务侵占案)

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81-85号(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XX号、XX号(涉及公司高管责任及职务犯罪认定)

四、 其他文献

1. 江平:《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若干思考》,载《中国法学》2024年第3期。

2. 王利明:《民法典实施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5期。

3.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24年度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25年发布。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2026年3月例行记者会实录》,载中国人大网。

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6.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本文系法学理论探讨,所涉案例事实均来源于公开司法文书及权威报道,法律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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