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之变:从“散珠碎玉”到“法典项链”的历史性跨越
绿水青山的保护神,永续发展的压舱石(一)
开篇:时代之问,法治作答
春风浩荡,万象更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开局之年,亿万人民高度关注在北京召开的2026年全国两会。在事关国家发展、民族未来、民生福祉的诸多议题中,生态环境法典是分量最重、意义最深、影响最广的重头戏之一。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标志着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的里程碑之举,更是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的法治压舱石。
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已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体现。天蓝、地绿、水清,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山清水秀、鸟语花香,是最动人的幸福图景。如何让绿水青山永驻中华大地?如何让美丽中国从愿景变为现实?如何在发展与保护之间找到最优解?答案,写在一部厚重的法典之中,写在亿万人民的共同期盼里。法典者,法令典章也,即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关涉全国人民普惠福祉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事,须以法律的特殊形式来规范。
中华民族的门神形象,从东汉的神荼、郁垒,到唐代的秦琼、尉迟恭,降妖捉怪、驱邪避凶,守护家宅平安,只是门户内的心理安慰。而生态环境法典,才是万家灯火门户内外生态环境安全可靠的“保护神”。它以1242条的宏大体量,统摄水、气、土、生、碳等全要素,贯通治污、护绿、转型全链条,以法治之力,为自然立规矩、为发展定方向、为子孙谋福利,铺展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立法之变:从“散珠碎玉”到“法典项链”的历史性跨越
散珠碎玉。说起生态环境保护,今天的中国人早已耳熟能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据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已有30多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制度体系。这些法律在不同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分散立法模式,逐渐暴露出碎片化、重复化、不协调、难协同的短板:管水的不管排污,管土的不管绿化,管林的不管污染,各自为政,难以应对跨区域、跨流域、跨要素的生态环境问题;“政出多门”、部分条款重复交叉甚至“相互磕碰”,基层执法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新兴领域如气候变化、新污染物、碳达峰碳中和等,缺乏统一规则引领,让执法者无所适从,也让守法者感到困惑。
用一部内容全面、关系协调、逻辑自洽的生态环境法典来解惑、统领,既是应运而生,也是顺势而为。如果说过去的单行法是各自为战的“游击队”,那么法典就是统一指挥的“合成军”。它将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所有生态要素统筹纳入一个有机整体,让山水林田湖草沙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生命共同体”中血脉相连的器官。正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院长任海所言,法典将水、土、气、生等要素统筹整合,有助于避免碎片化管理,更加系统、协同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因而生态环境保护法典化,既不是把30多部法律捆在一起装订成简单的汇编,也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这是一次脱胎换骨的重塑,是从“物理反应”到“化学反应”的质变。
法典项链。回望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历程,从无到有、从散到统、从粗到精,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这部法典即将诞生,映照着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成熟与跃升。法典构建起“五编一体”的完整体系,总则编提纲挈领,明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核心制度,统领全篇;污染防治编聚焦治污攻坚,提取公因式、统一规则,覆盖大气、水、土壤、噪声、固废、新污染物等全领域;生态保护编突出系统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守护生态安全屏障;绿色低碳发展编彰显时代特色,专编规定循环经济、节能降碳、应对气候变化、“双碳”目标,是世界环境立法史上的中国创举;法律责任与附则编强化刚性约束,衔接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让法律长出“牙齿”。
从单行法林立到一部法典统揽,从要素分割治理到系统整体保护,从政策引导到法治刚性,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从有法可依到有典可循、从分散管控到协同治理、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防控的三大跨越,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总依据、总遵循、总规矩。这一变革,顺应了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的热切期盼,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生动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