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 微博
收藏本站

瓯江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朱楠溪作品赏析)

龙城常温 最后编辑于 2026-04-04 10:50:56
1014 0 1

朱常温

怒放的生命

瓯江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瓯刑初××号公诉机关:瓯江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法学博士学历,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路××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21年××月××日被追加强制措施。现羁押于瓯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瓯江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清犯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22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瓯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诉讼请求瓯江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便利,在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以下简称凯奇莱案)等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为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等11名个人及2家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及单位给予的现金、房产、购物卡等财物,经审计核算,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上述财物均已实际交付并由王林清支配、处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官轮换制度及防范司法利益冲突相关规定,将被告人王林清调出凯奇莱案合议庭,该调整系法院正常工作安排。王林清因长期与赵发琦形成利益关联,将该案视为与个人利益深度绑定的案件,对此调整心生不满、产生严重心理失衡。赵发琦借机对王林清进行教唆、煽动,以"被不公对待""讨回办案公道"等言辞诱导王林清,二人合意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后王林清利用曾担任该案承办人的身份便利,先以正常借阅为由将凯奇莱案主、副卷带出偷拍;在被明确调出合议庭、依法无权调阅该案案卷后,又虚构"经领导程某某同意"的事实,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案卷副卷,继续偷拍核心内容。经国家保密局鉴定,王林清非法获取的案卷材料中有5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该类材料泄露足以对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另查,被告人王林清为发泄个人不满、配合赵发琦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赵发琦安排下录制虚假视频,虚构"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办案监控人为黑屏""因坚守正义遭受打压报复"等情节。该视频经网络传播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大量对司法机关的负面评价和误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王林清以窃取、骗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王林清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林清定罪量刑。被告人王林清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1. 收受赵发琦等人财物系正常"人情往来",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部分财物未实际收取,不构成受贿罪;2. 始终坚守司法公正,未因收受财物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公诉机关指控"谋取不正当利益"缺乏事实依据;3. 非法获取案卷材料系为"揭露司法黑幕、维护司法正义",并非出于个人私利,且不知晓相关材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4. 录制视频系如实反映情况,"卷宗丢失""遭受打压"均为客观事实,并非虚构。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中,部分款项系正常经济往来,无明确谋利事项对应,不应计入受贿数额;2. 王林清虽收受财物,但未实施枉法裁判行为,未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3. 王林清非法获取案卷材料的主观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并非故意获取国家秘密,主观恶性较小;4. 王林清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5. 王林清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虽对部分事实有辩解,但认罪态度尚可,请求本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林清于2005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具备法学博士专业背景,系司法系统业务骨干,负责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依法行使案件证据采信、法条适用、争议焦点认定等司法审判职权。2011年秋,王林清在工作中结识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彼时赵发琦因凯奇莱案陷入司法纠纷,该案标的额巨大、利益关系复杂,赵发琦为在案件审理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有意拉拢、贿赂王林清。在赵发琦的利益诱惑下,王林清明知赵发琦的行贿目的是为了在案件审理中获得职务关照,仍利用职务便利予以配合,首次收受赵发琦给予的五万美元现金及价值五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上述财物均由王林清实际收取并支配。2011年至2018年七年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承办、参与凯奇莱案及其他相关案件审理、执行的职务便利,为赵发琦等11名个人及2家单位在案件证据采信、审理节奏把控、法条适用解释、执行措施推进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及单位给予的现金、房产、名贵物品、购物卡等财物。经司法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结合银行流水、财物凭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王林清收受的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完成,实物财物均已实际交付,王林清对上述财物具有实际支配、处置权,相关利益均已归其所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严格落实法官轮换制度,防范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形成利益关联、影响司法公正,依法将被告人王林清调出凯奇莱案合议庭。该调整系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公正作出的正常工作安排,符合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但王林清因在七年间与赵发琦形成长期、紧密的利益关联,已将凯奇莱案视为与其个人利益深度绑定的案件,将正常的工作调整曲解为"被不公对待""自身利益受损",由此心生不满、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对司法机关产生怨恨情绪。赵发琦敏锐捕捉到王林清的情绪变化,借机对其进行教唆、煽动,多次向王林清灌输"你为案件付出诸多,却被无故调离,系司法内部不公""若不采取措施,案件结果将损害双方利益""需获取案卷材料揭露黑幕,讨回公道"等言论,不断放大王林清的不满与怨恨。在赵发琦的教唆下,王林清丧失理智,与赵发琦形成合意,决意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尤其是记载司法内部决策过程的副卷材料。后王林清利用曾担任凯奇莱案承办人的身份及对法院案卷管理流程的熟悉程度,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其一,以正常办理案件为由,从法院案卷管理部门借阅凯奇莱案主、副卷,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使用自备拍摄设备对案卷内容进行偷拍,获取大量案卷材料;其二,在被明确调出凯奇莱案合议庭、法院已收回其相关案卷调阅权限,依法无权再接触该案案卷的情况下,虚构"经领导程某某同意调阅案卷"的事实,骗取该案书记员李某某的信任,从李某某处取得凯奇莱案副卷,再次对副卷核心内容进行偷拍复制,后将案卷归还。经国家保密局依法鉴定,王林清通过上述偷拍手段非法获取的凯奇莱案卷宗材料中,有5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上述材料包含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内部请示报告等司法内部核心决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该类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另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林清因对单位内部工作安排不满,为发泄个人情绪,擅自将凯奇莱案部分副卷材料从法院带出,拆散后带回家中,后为防止事发,将上述材料予以销毁,严重违反法院案卷管理规定。2018年,王林清在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后,在赵发琦的安排和协助下,录制多段虚假视频,在视频中故意虚构"凯奇莱案重要卷宗无故丢失""法院办案区域监控被人为操作黑屏""自身因坚持司法公正、拒绝枉法裁判,遭受司法内部腐败势力打压报复"等虚假情节,刻意将自己塑造成"坚守正义的受害者"形象。上述视频后被他人发布至各大网络平台,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司法机关产生质疑和负面评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另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林清因对单位内部工作安排不满,为发泄个人情绪,擅自将凯奇莱案部分副卷材料从法院带出,拆散后带回家中,后为防止事发,将上述材料予以销毁,严重违反法院案卷管理规定。2018年,王林清在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后,在赵发琦的安排和协助下,录制多段虚假视频,在视频中故意虚构"凯奇莱案重要卷宗无故丢失""法院办案区域监控被人为操作黑屏""自身因坚持司法公正、拒绝枉法裁判,遭受司法内部腐败势力打压报复"等虚假情节,刻意将自己塑造成"坚守正义的受害者"形象。上述视频后被他人发布至各大网络平台,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司法机关产生质疑和负面评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再查明,被告人王林清的上述犯罪事实,由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发现,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移送本院审理。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扣押了王林清用于偷拍案卷的手机、相机等作案工具,存储涉密材料的U盘、硬盘等电子介质,以及其受贿所得的部分房产、现金、名贵物品等财物;王林清受贿所得的其余款项,已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房产购置、投资理财等,部分孳息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 书证:被告人王林清的身份证明、干部履历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文件,证实王林清的身份情况及案发时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凯奇莱案的案件审理卷宗、王林清的案卷调阅记录,证实王林清承办、参与凯奇莱案审理的事实,以及其被调离合议庭后仍违规调阅案卷的情况;银行流水记录、转账凭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购物卡购买凭证等,证实王林清收受赵发琦等人财物的数额、交付方式及财物处置情况;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王林清非法获取的材料中有5份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法院工作安排文件、人事调整通知,证实王林清被调离合议庭系正常工作安排。2. 物证: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偷拍用手机、相机、U盘、硬盘等作案工具,受贿所得的房产、名贵物品、现金等,经王林清当庭辨认,其对上述物证的真实性无异议。3. 电子数据:王林清偷拍的案卷材料电子副本、录制的虚假视频、与赵发琦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实王林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以及与赵发琦合谋实施犯罪的事实。4. 证人证言:证人赵发琦的证言,证实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林清行贿2190万余元,并教唆王林清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录制虚假视频的事实;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林清虚构领导同意的事实,骗取凯奇莱案副卷的事实;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未同意王林清调阅凯奇莱案卷宗,王林清所述系虚构事实;证人×××等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王林清的工作情况、凯奇莱案的审理流程,以及法院案卷管理、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证人×××等行贿人员的证言,证实其向王林清行贿的原因、数额、方式,以及王林清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国家保密局鉴定人员的证言,证实涉案材料的密级认定标准及依据。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林清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如实交代了其收受赵发琦等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录制虚假视频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供述与上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后其在庭审中翻供,对核心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合理翻供理由。6. 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王林清收受财物的价值共计2190万余元;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意见,证实涉案5份材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7.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王林清的住所、办公场所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以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司法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受贿所得财物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林清犯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事实。三、本院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评判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逐一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王林清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及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质是公权力与私利的权钱交易。本案中,王林清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且受贿数额应认定为2190万余元,具体理由如下:1. 王林清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案发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手握民商事案件审判职权,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条件。2. 王林清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王林清明知赵发琦等人给予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在案件审理、执行中获得其职务上的关照,仍予以收受,且在七年间持续、多次接受行贿人的财物,其行为并非所谓的"人情往来",而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所谓"人情往来",应建立在平等、自愿、无利益对价的基础上,而本案中,行贿人与王林清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行贿行为均围绕王林清的司法审判职权展开,财物的给予与职务便利的利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非正常的社交往来。3. 王林清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王林清利用其承办、参与案件审理的职务便利,在证据采信、法条适用、审理节奏把控、执行措施推进等方面为赵发琦等人提供关照,即便其辩称未实施"枉法裁判"行为,未直接改变案件审理结果,但司法公正的核心不仅在于裁判结果的公正,更在于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当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形成长期、紧密的利益关联,收受对方财物后,其主观上必然会产生倾向性,这种倾向性即便未体现在表面的裁判结果上,也会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产生潜意识影响,破坏了司法权的廉洁性和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范畴,且该利益因借助公权力获取,具有不正当性。4. 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2190万余元认定准确。辩护人提出"部分款项无明确谋利事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林清与赵发琦等人的利益往来具有持续性、关联性和对价性,七年间的行贿、受贿行为是一个整体,前期收受财物为后期的职务关照奠定基础,后期的职务关照是对前期行贿行为的回应和延续,即便部分款项无即时的谋利事项,也属于基于王林清职务便利形成的利益对价,是行贿人对王林清长期提供职务关照的"感谢"和"期许",应计入受贿数额。且司法审计机关已结合银行流水、财物凭证等证据,对受贿数额进行了准确核算,王林清亦在侦查阶段对该数额予以认可,其庭审中否认部分财物收取,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被告人王林清非法获取案卷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问题本院认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且获取的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本案中,王林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情节严重,具体理由如下:1. 王林清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王林清身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工作经验,熟知人民法院案卷管理规定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明确知晓法院案卷副卷包含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内部决策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且知晓司法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其在被调离合议庭、丧失案卷调阅权限后,虚构事实骗取案卷副卷并偷拍,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并非其辩称的"不知晓相关材料为国家秘密"。同时,王林清辩称其行为系"为揭露司法黑幕、维护司法正义",但经查,所谓"司法黑幕"系其虚构,其被调离合议庭系法院正常工作安排,"卷宗丢失"系其自身行为所致,"监控黑屏"为设备正常技术故障,其主观上并非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而是为了发泄个人不满、配合赵发琦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 王林清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王林清采取"正常借阅偷拍"和"虚构事实骗取偷拍"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其中5份经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符合"以窃取、骗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客观要件。其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法院案卷管理规定,却利用职务便利和对工作流程的熟悉,故意突破法律底线,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行为性质恶劣。3. 王林清的行为情节严重。其一,王林清非法获取的是机密级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其二,王林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还录制虚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导致涉案国家秘密存在泄露风险,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三,王林清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其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律底线,更在司法系统内产生了恶劣的示范效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故辩护人提出"王林清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人王林清是否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本案中,王林清在侦查阶段虽曾供述过部分犯罪事实,其供述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然其在庭审中,对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核心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翻供称收受财物系"人情往来"、非法获取材料系"维护正义",属于对自己犯罪事实的实质性否认,并非合理的辩解,其行为不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坦白。故辩护人提出"王林清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王林清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但初犯并非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仅凭"初犯"这一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四、判决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本应带头遵守法律,恪守职业操守,敬畏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被告人王林清身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手握国家司法审判权,肩负着维护法治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其本应深知法律的威严和底线,却因一己私利,背弃法官职业誓言,践踏司法伦理底线,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先后实施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关于受贿罪: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便利,在七年间持续、多次非法收受赵发琦等11名个人及2家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林清的受贿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破坏了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主观恶性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王林清以窃取、骗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其中5份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林清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熟知国家保密法规,却故意非法获取机密级国家秘密,且在获取后录制虚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更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构成严重威胁,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关于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林清一人犯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执行有期徒刑和罚金。结合王林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对其两罪分别量刑后,依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本院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其一,王林清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机密级国家秘密,且在犯罪后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二,王林清在庭审中对核心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无悔罪表现,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其三,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扣押了王林清的部分受贿所得财物及作案工具,其受贿所得的孳息部分已被冻结,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该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权源于人民的授予,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能成为司法工作人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法官身披法袍,手握法槌,代表的是法律的威严,承载的是人民的信任,其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法治信仰的培育。王林清的坠落,究其根本,是其内心的道德法则崩塌,是其对权力的滥用、对法律的漠视、对职业操守的背弃。在权力和利益的诱惑面前,他忘记了法官的初心和使命,丢掉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最终从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沦为法治的破坏者,其结局令人痛心,更值得所有司法工作人员警醒。法治的大厦,由无数法律人的职业操守一砖一瓦筑成,任何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失足,都可能让法治的基石出现裂痕,但法治的伟大之处,正在于其具有强大的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何人,无论其身份如何、职位高低,只要触犯了法律的红线,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无论何种形式的司法腐败,无论其手段多么隐蔽,都终将在法律的阳光下无所遁形。本院对王林清的依法惩处,既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坚决维护,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彰显了国家维护法治尊严、捍卫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五、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林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月××日起至2035年××月××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林清受贿所得财物共计人民币二千一百九十万元余元及其孳息,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的王林清受贿所得房产、名贵物品等财物,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并入追缴款项,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林清用于偷拍案卷的手机、相机、U盘、硬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瓯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朱楠溪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瓯江法院(院印)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司法之光照亮每一个角落,法治之基坚如磐石。

瓯江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朱楠溪作品赏析)

精4精

朱常温

13小时前

阅读 1424

教师交流园地

3.3万成员

怒放的生命

00:00

02:35

瓯江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瓯刑初××号

公诉机关:瓯江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法学博士学历,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路××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21年××月××日被追加强制措施。现羁押于瓯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瓯江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清犯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22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瓯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诉讼请求

瓯江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便利,在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以下简称凯奇莱案)等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为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等11名个人及2家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及单位给予的现金、房产、购物卡等财物,经审计核算,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上述财物均已实际交付并由王林清支配、处置。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官轮换制度及防范司法利益冲突相关规定,将被告人王林清调出凯奇莱案合议庭,该调整系法院正常工作安排。王林清因长期与赵发琦形成利益关联,将该案视为与个人利益深度绑定的案件,对此调整心生不满、产生严重心理失衡。赵发琦借机对王林清进行教唆、煽动,以"被不公对待""讨回办案公道"等言辞诱导王林清,二人合意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后王林清利用曾担任该案承办人的身份便利,先以正常借阅为由将凯奇莱案主、副卷带出偷拍;在被明确调出合议庭、依法无权调阅该案案卷后,又虚构"经领导程某某同意"的事实,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案卷副卷,继续偷拍核心内容。经国家保密局鉴定,王林清非法获取的案卷材料中有5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该类材料泄露足以对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损害。

另查,被告人王林清为发泄个人不满、配合赵发琦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赵发琦安排下录制虚假视频,虚构"凯奇莱案卷宗丢失""办案监控人为黑屏""因坚守正义遭受打压报复"等情节。该视频经网络传播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大量对司法机关的负面评价和误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司法形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王林清以窃取、骗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王林清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林清定罪量刑。

被告人王林清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1. 收受赵发琦等人财物系正常"人情往来",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部分财物未实际收取,不构成受贿罪;2. 始终坚守司法公正,未因收受财物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公诉机关指控"谋取不正当利益"缺乏事实依据;3. 非法获取案卷材料系为"揭露司法黑幕、维护司法正义",并非出于个人私利,且不知晓相关材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4. 录制视频系如实反映情况,"卷宗丢失""遭受打压"均为客观事实,并非虚构。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中,部分款项系正常经济往来,无明确谋利事项对应,不应计入受贿数额;2. 王林清虽收受财物,但未实施枉法裁判行为,未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3. 王林清非法获取案卷材料的主观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并非故意获取国家秘密,主观恶性较小;4. 王林清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5. 王林清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虽对部分事实有辩解,但认罪态度尚可,请求本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林清于2005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具备法学博士专业背景,系司法系统业务骨干,负责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依法行使案件证据采信、法条适用、争议焦点认定等司法审判职权。2011年秋,王林清在工作中结识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彼时赵发琦因凯奇莱案陷入司法纠纷,该案标的额巨大、利益关系复杂,赵发琦为在案件审理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有意拉拢、贿赂王林清。在赵发琦的利益诱惑下,王林清明知赵发琦的行贿目的是为了在案件审理中获得职务关照,仍利用职务便利予以配合,首次收受赵发琦给予的五万美元现金及价值五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上述财物均由王林清实际收取并支配。

2011年至2018年七年间,被告人王林清利用承办、参与凯奇莱案及其他相关案件审理、执行的职务便利,为赵发琦等11名个人及2家单位在案件证据采信、审理节奏把控、法条适用解释、执行措施推进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及单位给予的现金、房产、名贵物品、购物卡等财物。经司法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结合银行流水、财物凭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王林清收受的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完成,实物财物均已实际交付,王林清对上述财物具有实际支配、处置权,相关利益均已归其所有。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严格落实法官轮换制度,防范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形成利益关联、影响司法公正,依法将被告人王林清调出凯奇莱案合议庭。该调整系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公正作出的正常工作安排,符合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但王林清因在七年间与赵发琦形成长期、紧密的利益关联,已将凯奇莱案视为与其个人利益深度绑定的案件,将正常的工作调整曲解为"被不公对待""自身利益受损",由此心生不满、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对司法机关产生怨恨情绪。

赵发琦敏锐捕捉到王林清的情绪变化,借机对其进行教唆、煽动,多次向王林清灌输"你为案件付出诸多,却被无故调离,系司法内部不公""若不采取措施,案件结果将损害双方利益""需获取案卷材料揭露黑幕,讨回公道"等言论,不断放大王林清的不满与怨恨。在赵发琦的教唆下,王林清丧失理智,与赵发琦形成合意,决意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尤其是记载司法内部决策过程的副卷材料。

后王林清利用曾担任凯奇莱案承办人的身份及对法院案卷管理流程的熟悉程度,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其一,以正常办理案件为由,从法院案卷管理部门借阅凯奇莱案主、副卷,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使用自备拍摄设备对案卷内容进行偷拍,获取大量案卷材料;其二,在被明确调出凯奇莱案合议庭、法院已收回其相关案卷调阅权限,依法无权再接触该案案卷的情况下,虚构"经领导程某某同意调阅案卷"的事实,骗取该案书记员李某某的信任,从李某某处取得凯奇莱案副卷,再次对副卷核心内容进行偷拍复制,后将案卷归还。经国家保密局依法鉴定,王林清通过上述偷拍手段非法获取的凯奇莱案卷宗材料中,有5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上述材料包含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内部请示报告等司法内部核心决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该类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另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林清因对单位内部工作安排不满,为发泄个人情绪,擅自将凯奇莱案部分副卷材料从法院带出,拆散后带回家中,后为防止事发,将上述材料予以销毁,严重违反法院案卷管理规定。2018年,王林清在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后,在赵发琦的安排和协助下,录制多段虚假视频,在视频中故意虚构"凯奇莱案重要卷宗无故丢失""法院办案区域监控被人为操作黑屏""自身因坚持司法公正、拒绝枉法裁判,遭受司法内部腐败势力打压报复"等虚假情节,刻意将自己塑造成"坚守正义的受害者"形象。上述视频后被他人发布至各大网络平台,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司法机关产生质疑和负面评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另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林清因对单位内部工作安排不满,为发泄个人情绪,擅自将凯奇莱案部分副卷材料从法院带出,拆散后带回家中,后为防止事发,将上述材料予以销毁,严重违反法院案卷管理规定。2018年,王林清在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后,在赵发琦的安排和协助下,录制多段虚假视频,在视频中故意虚构"凯奇莱案重要卷宗无故丢失""法院办案区域监控被人为操作黑屏""自身因坚持司法公正、拒绝枉法裁判,遭受司法内部腐败势力打压报复"等虚假情节,刻意将自己塑造成"坚守正义的受害者"形象。上述视频后被他人发布至各大网络平台,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司法机关产生质疑和负面评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再查明,被告人王林清的上述犯罪事实,由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发现,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移送本院审理。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扣押了王林清用于偷拍案卷的手机、相机等作案工具,存储涉密材料的U盘、硬盘等电子介质,以及其受贿所得的部分房产、现金、名贵物品等财物;王林清受贿所得的其余款项,已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房产购置、投资理财等,部分孳息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 书证:被告人王林清的身份证明、干部履历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文件,证实王林清的身份情况及案发时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凯奇莱案的案件审理卷宗、王林清的案卷调阅记录,证实王林清承办、参与凯奇莱案审理的事实,以及其被调离合议庭后仍违规调阅案卷的情况;银行流水记录、转账凭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购物卡购买凭证等,证实王林清收受赵发琦等人财物的数额、交付方式及财物处置情况;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王林清非法获取的材料中有5份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法院工作安排文件、人事调整通知,证实王林清被调离合议庭系正常工作安排。

2. 物证: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偷拍用手机、相机、U盘、硬盘等作案工具,受贿所得的房产、名贵物品、现金等,经王林清当庭辨认,其对上述物证的真实性无异议。

3. 电子数据:王林清偷拍的案卷材料电子副本、录制的虚假视频、与赵发琦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实王林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以及与赵发琦合谋实施犯罪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赵发琦的证言,证实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林清行贿2190万余元,并教唆王林清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录制虚假视频的事实;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林清虚构领导同意的事实,骗取凯奇莱案副卷的事实;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未同意王林清调阅凯奇莱案卷宗,王林清所述系虚构事实;证人×××等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王林清的工作情况、凯奇莱案的审理流程,以及法院案卷管理、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证人×××等行贿人员的证言,证实其向王林清行贿的原因、数额、方式,以及王林清为其谋取利益的事实;国家保密局鉴定人员的证言,证实涉案材料的密级认定标准及依据。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林清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如实交代了其收受赵发琦等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录制虚假视频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供述与上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后其在庭审中翻供,对核心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合理翻供理由。

6. 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王林清收受财物的价值共计2190万余元;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意见,证实涉案5份材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7.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王林清的住所、办公场所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以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司法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受贿所得财物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林清犯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事实。

三、本院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评判

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逐一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王林清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及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

本院认为,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质是公权力与私利的权钱交易。本案中,王林清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且受贿数额应认定为2190万余元,具体理由如下:

1. 王林清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案发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手握民商事案件审判职权,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条件。

2. 王林清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王林清明知赵发琦等人给予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在案件审理、执行中获得其职务上的关照,仍予以收受,且在七年间持续、多次接受行贿人的财物,其行为并非所谓的"人情往来",而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所谓"人情往来",应建立在平等、自愿、无利益对价的基础上,而本案中,行贿人与王林清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行贿行为均围绕王林清的司法审判职权展开,财物的给予与职务便利的利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非正常的社交往来。

3. 王林清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王林清利用其承办、参与案件审理的职务便利,在证据采信、法条适用、审理节奏把控、执行措施推进等方面为赵发琦等人提供关照,即便其辩称未实施"枉法裁判"行为,未直接改变案件审理结果,但司法公正的核心不仅在于裁判结果的公正,更在于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当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形成长期、紧密的利益关联,收受对方财物后,其主观上必然会产生倾向性,这种倾向性即便未体现在表面的裁判结果上,也会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产生潜意识影响,破坏了司法权的廉洁性和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范畴,且该利益因借助公权力获取,具有不正当性。

4. 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2190万余元认定准确。辩护人提出"部分款项无明确谋利事项,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林清与赵发琦等人的利益往来具有持续性、关联性和对价性,七年间的行贿、受贿行为是一个整体,前期收受财物为后期的职务关照奠定基础,后期的职务关照是对前期行贿行为的回应和延续,即便部分款项无即时的谋利事项,也属于基于王林清职务便利形成的利益对价,是行贿人对王林清长期提供职务关照的"感谢"和"期许",应计入受贿数额。且司法审计机关已结合银行流水、财物凭证等证据,对受贿数额进行了准确核算,王林清亦在侦查阶段对该数额予以认可,其庭审中否认部分财物收取,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人王林清非法获取案卷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问题

本院认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且获取的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本案中,王林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情节严重,具体理由如下:

1. 王林清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王林清身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工作经验,熟知人民法院案卷管理规定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明确知晓法院案卷副卷包含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内部决策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且知晓司法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其在被调离合议庭、丧失案卷调阅权限后,虚构事实骗取案卷副卷并偷拍,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并非其辩称的"不知晓相关材料为国家秘密"。同时,王林清辩称其行为系"为揭露司法黑幕、维护司法正义",但经查,所谓"司法黑幕"系其虚构,其被调离合议庭系法院正常工作安排,"卷宗丢失"系其自身行为所致,"监控黑屏"为设备正常技术故障,其主观上并非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而是为了发泄个人不满、配合赵发琦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 王林清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王林清采取"正常借阅偷拍"和"虚构事实骗取偷拍"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其中5份经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符合"以窃取、骗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客观要件。其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法院案卷管理规定,却利用职务便利和对工作流程的熟悉,故意突破法律底线,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行为性质恶劣。

3. 王林清的行为情节严重。其一,王林清非法获取的是机密级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将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其二,王林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还录制虚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导致涉案国家秘密存在泄露风险,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三,王林清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其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律底线,更在司法系统内产生了恶劣的示范效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故辩护人提出"王林清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王林清是否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本案中,王林清在侦查阶段虽曾供述过部分犯罪事实,其供述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然其在庭审中,对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核心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翻供称收受财物系"人情往来"、非法获取材料系"维护正义",属于对自己犯罪事实的实质性否认,并非合理的辩解,其行为不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坦白。故辩护人提出"王林清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王林清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但初犯并非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仅凭"初犯"这一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判决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本应带头遵守法律,恪守职业操守,敬畏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被告人王林清身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手握国家司法审判权,肩负着维护法治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其本应深知法律的威严和底线,却因一己私利,背弃法官职业誓言,践踏司法伦理底线,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先后实施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关于受贿罪: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便利,在七年间持续、多次非法收受赵发琦等11名个人及2家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林清的受贿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破坏了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主观恶性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王林清以窃取、骗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其中5份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林清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熟知国家保密法规,却故意非法获取机密级国家秘密,且在获取后录制虚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更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构成严重威胁,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关于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林清一人犯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执行有期徒刑和罚金。结合王林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对其两罪分别量刑后,依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

本院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其一,王林清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机密级国家秘密,且在犯罪后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二,王林清在庭审中对核心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无悔罪表现,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其三,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扣押了王林清的部分受贿所得财物及作案工具,其受贿所得的孳息部分已被冻结,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该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司法权源于人民的授予,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能成为司法工作人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法官身披法袍,手握法槌,代表的是法律的威严,承载的是人民的信任,其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法治信仰的培育。王林清的坠落,究其根本,是其内心的道德法则崩塌,是其对权力的滥用、对法律的漠视、对职业操守的背弃。在权力和利益的诱惑面前,他忘记了法官的初心和使命,丢掉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最终从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沦为法治的破坏者,其结局令人痛心,更值得所有司法工作人员警醒。

法治的大厦,由无数法律人的职业操守一砖一瓦筑成,任何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失足,都可能让法治的基石出现裂痕,但法治的伟大之处,正在于其具有强大的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何人,无论其身份如何、职位高低,只要触犯了法律的红线,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无论何种形式的司法腐败,无论其手段多么隐蔽,都终将在法律的阳光下无所遁形。本院对王林清的依法惩处,既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坚决维护,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彰显了国家维护法治尊严、捍卫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

五、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林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月××日起至2035年××月××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林清受贿所得财物共计人民币二千一百九十万元余元及其孳息,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的王林清受贿所得房产、名贵物品等财物,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并入追缴款项,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林清用于偷拍案卷的手机、相机、U盘、硬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瓯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朱楠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瓯江法院(院印)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司法之光照亮每一个角落,法治之基坚如磐石。

礼物榜

成为第一个送花的人

送花

更新于 10小时前来自江苏

分享给朋友

精彩评论6

赞9

精4精

说点什么...

  • 精4精

朱常温

王林清,公司法适用研究专家,有实力冲刺年度"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可惜,内心的贪念,唆使他走上坠落的道路。坠落... 展开

5小时前

来自江苏

回复

点赞

有太阳便是晴天

法学博士涉案,想了解后续审判结果如何?

13小时前

来自北京

回复

1

朱常温

:已如法院判决书所描述的、陈述的。没有后续。只有执行。

屈敬军

这份判决书展现司法严谨,值得点赞👍👍👍!

13小时前

来自浙江

回复

1

朱常温

:都是主办法官及其团队协作努力的结果。

清清楚楚

司法文书是公正的体现,为瓯江法院点赞👏👏👏!

23分钟前

来自辽宁

回复

点赞

没有更多评论了

付费文章需要升级APP,请主动升级

知道了

giItT1WQy@!-/#giItT1WQy@!-/#giItT1WQy@!-/#giItT1WQy@!-/#giItT1WQy@!-/#giItT1WQy@!-/#

收 藏
分 享
表态的人
  • 泉水涓涓
发送

0条评论

  • 863
    积分
  • 132
    博文
  • 290
    被赞

个人介绍


未成年人举报专码
苏ICP备2025216299号-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01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25000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008248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信箱:bbs_cz001@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2  业务联系: 0519-86636892
未成年人举报信箱:a82000682@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