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网 | 微博
收藏本站

【常言道】名字之争,边界之问

薄荷海 最后编辑于 2026-05-17 13:37:54
795 3 5

名字之争,边界之问

一家合法获批、运营近十年的民营“东莞口腔医院”,近日被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以名称违规为由要求限期更名。微妙的是,当地正在筹建同名的公立口腔医院。院方明确拒绝配合,表示将依法维权。一纸整改通知书,时机如此巧合,难免让人追问:这究竟是公允监管,还是为“自己人”清场?

卫健部门的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名称规范的要求。然而,同一个名称存在了近十年,历经无数次校验检查都未被认定违规,偏偏在公立医院筹建提上日程之后突然变成问题——这种“按需执法”的时点选择,暴露出行政规制权的工具化倾向。规则的模糊性一旦被行政意图所利用,监管的正当性就会大打折扣。

也正因此,人们有必要审视监管者的身份。问题的核心在于,东莞市卫健局兼具“行业监管者”与“公立医院推动者”双重身份。一只手握着全行业的命名管理权,另一只手握着公立医疗资源的供给权。当这两种权力指向同一个名称时,管理权就极可能沦为参与权的工具。更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名称发生争议时应遵循“登记在先”原则。然而在这场争议中,后到的公立医院尚未完成登记,卫健局就先行要求先到的民营医院更名,这种操作顺序的颠倒,实质上是对程序正义的规避。

一个名称,用了十年,背后是真金白银的品牌投入与患者认知。行政监管不仅要有法可依,更要遵循比例原则,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公立新医院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名称,并不必然与现有机构冲突。即便确有规范必要,也应该通过协商沟通、设置过渡期、给予合理补偿等方式实现平稳过渡,而不是以最后通牒强硬推进。

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更要求"合理行政"。在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关系时,不能简单以“公共利益”为借口牺牲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公立医疗要发展,但不能以挤压民营医疗空间为代价;政府要有所作为,但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名字之争终有定论,但权力边界之问,值得每一个法治城市的建设者深思。


收 藏
分 享
表态的人
  • 嫳屑男子
  • 竹青
  • PAL
  • 徐长河
  • 西江月
发送

3条评论

  • PAL
    ‌东莞口腔医院‌(民营)被要求更名一事,其名称使用近十年且经当时审批合规,‌如今被溯及既往地认定违规,确有不公,企业维权具有正当性‌。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非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其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从法理上讲,当前卫健部门依据此条要求“东莞口腔医院”更名,确有法规依据。

    但关键在于,该医院名称于2016年12月经东莞市卫健部门‌正式审批通过并合法使用至今‌,已形成稳定的品牌认知与患者信赖。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具有公定力,企业基于对政府审批的信赖而投入巨额品牌成本,理应受到“信赖保护原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八条之规定)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更名要求的背景是东莞市政府正筹建公立“东莞口腔医院”(由莞城医院与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作共建)。在“先来后到”的公平原则下,已运营十年的民营机构反被要求为“后到”的公立医院让路,难免引发“权力为公立机构清场”的公众联想。

    不妨有一对比案例资证:
    杭州口腔医院(民营)因“杭州”仅为地名而非完整行政区划“杭州市”,经杭州市上城区卫健局裁定可保留原名。同理,“东莞”作为地名简称,是否必然导致公众误认,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值得商榷。

    因此,该民营医院‌不冤‌。其名称在取得时符合当时审批政策,且长期合法经营。若因公共规划调整需变更名称,政府应通过协商、补偿等人性化方式推进,而非单方面“依法依职权纠正”。
    2026-05-19 03:10:06 0回复
    0
  • 运营一个品牌不容易的
    2026-05-18 09:48:50 0回复
    0
  • 如果名称有误导倾向,本来是民营企业,却给人以公力医院的误导,要求整改也是可以理解的。
    2026-05-18 08:40:03 0回复
    0
  • 65
    积分
  • 4
    博文
  • 14
    被赞

个人介绍


未成年人举报专码
苏ICP备2025216299号-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01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25000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008248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信箱:bbs_cz001@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2  业务联系: 0519-86636892
未成年人举报信箱:a82000682@163.com   举报电话:0519-8200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