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东北地区在日寇统治下的悲惨生活
葛维亚
我的家乡在我国东北地区齐齐哈尔市。日寇统治时期称为满洲国。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强占我国东北。对整个东北社会造成重大变化,首先受到冲击的是东北的人口结构。在日本移民政策的指导下,大量日本人,朝鲜人和中国台湾人移居东北,因此伪满境内的中国人口尽管在1932年后的五年内增加了五百多万,但是华人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日本人口则逐年上涨,特别注意的是包含了日本关东军的人数。
早在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就在中国东北建立了殖民掠夺的机关“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
1932年3月9日“满洲国”成立。为加强对东北的殖民统治,日伪统治者在经济上实施统制政策。
日寇当局规定,华人在饮食上只能吃高粱、玉米等粗粮,如果吃细粮大米犯国事罪,吃面粉犯经济罪。
九一八事变第二天,日本关东军就派兵占领了沈阳东北三省官银号大金库,将库存黄金洗劫一空。
伪满洲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公债和经营性收入。其中税收是最大的财政收入,包括流通税,消费税,所得税和关税四大类。九一八事变前,东北地区国税有20种左右,税制比较简单。伪满洲国成立初期,宣布了《暂时援用从前法令》,仍使用民国时期税制,但到了1932年9月13日,伪满洲国以“从前税制混乱为由”,制定了《国地税划分纳要》,划分国税与地税归属范围。原则是凡从前属于中央与省政府的捐税统属国税,其他市,县收入归属地税。这样就使得原属地方的田赋,营业税,烟酒税等大宗税收均集中于日伪中央政府,使其所控制的法定税收收入达税收总额的90%以上,而地方政府只有车捐,船捐等杂小税种。为了扩大税收,伪满政府还层层强化税务机构,整顿租税制度,采取了所谓“安定民心,稳步前进的方针”,分期分批进行税制调整,实际进一步加重了对民众的压榨。
伪满洲国于1935年底实施绵纱,面粉,水泥三种统税法。1936年以后,相继公布实施了《勤劳所得税法》《征收法》《印花税法》《地税法》等20多个《满洲国税收共助法》《事业所得税法》《法人所得税法》。逐步废除了民国税制,使税收体制和征收制度均按日本模式改革。
伪满洲国的国家税收总计有34种,其中鸦片税,烟草税,农业税,牲畜税,营业税,关税,户口税是大项,还不包括大量的临时追加的税和省,县,旗,市,甚至街,村等地方税,名目繁多的地言税还不列入伪满洲国财政部的税收内。
日伪于1935年强行统治下的官吏进行强制储蓄业务。“凡月薪在50-200(伪满币)的官吏按3%存款,月薪200元以上的官吏按5%存款,在职之时只存不取”。
1940年由伪“协和会”汉奸组织出面大搞“国民储蓄”运动,并将“储蓄指标”从上一年的5亿元增至8亿元,1941年又增至11亿元,1942年再增至15亿元。1943年则达到16亿元。1945年达到惊人60亿元”。且伪满储蓄名目繁多,如“兴农储蓄债券”“满洲储蓄债券”等,甚至1945年还发行“必胜储蓄票规则”。名义上这些储蓄都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实则“除职员退职或死亡者外概不发还”。
其中“储蓄券”,“到1941年年末仅通过储蓄券,债券吸收资金达112708.5万满元”。
日本为全面控制对东北民众经济掠夺,规定其伪满经济部官员中40%为日本人;起先由大汉奸熙洽出任部长,后改由孙其昌等人继任。实权完全由日本人担任的总务司(后改称次长)操纵。
1942年1月21日,日寇首相东条英机在第79次帝国会议上演说叫嚣:“大东亚战争的关键,一方面在于确保大东亚的战略要点,一方面在于把重要资源地区收归我方管理和控制之下”。
日伪也开始在伪满洲国搜刮黄金,白金,白银,强行收买金店的金银搜刮私人藏品,强行开展所谓“国防献金”等活动。
1933-1938年,日本对我国东北牡丹江唐代渤海国遗址,动用数百人掘地三尺,进行毁灭性挖掘长达五年,将其中财产洗劫一空,造成渤海国考古的空前浩劫。1944年,日军将宗境阁拆毁盗运一空。德都县内唯一的古刹钟灵寺,原有各类铜像207尊。1943年,日伪将钟灵寺中187尊铜像进行“献纳”,并于“10月8日午前10时,于所占之药泉山麓,隆重举行盛大的献纳仪式”。还没收了德都县境内五大连池附近庙宇铜佛约200余尊。
1942年任伪满洲国经济部大臣的阮振铎曾说,“1943年日伪加强经济统制和增加军事物资的生产,仅鞍山钢铁会社的7个熔矿炉,每个年产量约20万吨,一年一共就有140万吨,加上其他本溪等地的生产量,至少总量在150万吨以上。这些钢铁的大部分供给日本国内使用,剩下留在伪满洲国的只是一小部分。
同年8月,伪总务厅企划局和伪经济部制定‘金属类回收法’,仅在哈尔滨市就征收了价值约5000万元的旧机器和旧铁,在奉天市也征收了约值7000万元”的旧机器和旧铁。毁灭了沈阳二三十家多年经营铜类用品加工企业。还强征东北民众私有的铜锅,铜盆,铜制门拉手,铜窗钩,柜箱上的铜锁等。伪满洲国皇帝溥仪还亲往拜会日本关东军司令官,表示愿率先垂范,献出自己的珍宝和金属器皿。
仅1945年3月23日,溥仪就以“特别用”名义献给关东军200件,其中不乏原清宫旧藏的艺术珍品。
早在1915年5月,日本就通过《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即“二十一条”)攫取了所谓“南满洲土地商租权”和“东部内蒙古的农业合作权”,以农业投资形式进行土地资源掠夺。从1913年到1922年,日人在内蒙古东部设立所谓合办公司达10余处,攫取农场,林地和矿业占地约有10299360亩之多,其中大仓财阀在内蒙古东部经营的水田就达数十万亩之多。
1917年,日本“东洋拓殖株式会社”(简称“东拓”)侵入中国东北地区,以长期低利贷款资助日本移民掠夺东北土地。到1922年末,“东拓”在东北直接占有土地达1338200亩,通过贷款方式抢夺的土地更达3477000余亩。
此外,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满铁”直接参与南满制糖,满蒙毛织,满蒙纤维三大会社的创立,把掠夺的触角伸向内蒙古东部的农畜产品。
日本于1932年在东北设立“日满土地开拓公司”,以没收,强夺并销毁地契等方式大量掠夺东北土地,分给日本移民耕种。
翌年1月,伪满洲国正式宣布从该年3月起允许日本人在东北自由购买和租用土地。
1935年,“满洲拓殖株式会社”成为日伪掠夺东北土地重要机构。1937年9月,日本,伪满洲国政府和满铁,东拓,三井,三菱,住友等财团共同出巨资成立满洲拓殖公社(简称“满拓”),专门从事“移住用地的取得,管理及出卖”。为了与日本移民侵略配合,伪满洲国设立了开拓总局,各省县设开拓厅,科。该局名义上“开发未利用地”,实际上一切土地皆在其掠夺之列。日本还在内蒙古东部草原设立了大批机械农场,开垦草原23850公顷。据1943年统计,伪兴安总省机械农场已达41个,开垦土地21687公顷。
1937年和1941年日伪先后两份次制订畜产开发五年计划,实行畜种改种和畜疫防治,强化对畜牧业的管理,并实行畜产“统制”。控制畜产品流通,实行皮革类配合统制,控制畜产交易市场。日伪还设立各种畜产组合,完全控制了东北畜牧业生产,流通,交换等各个环节。甚至连牧草也不放过。
在日伪的畜产“统制”和“出荷”的殖民掠夺下,东北的畜牧业迅速衰退。从东北牲畜的数量看,“牛由九一八事变前的272.7万头减少为1943年的126.1万头;同期,羊由580万只减为149.3万只;马由322万匹减为174.3万匹”。
东北原来是中国“重要的畜产品出口基地,但到伪满末期畜产品的出口贸易基本上停止了。东北牛的出口量1937年为24435头,1940仅剩100头;马,骡,驴的出口量,1937年为5998匹,而1943年仅剩161匹,同期羊的出品量也由132897只猛降为90只。与此同时,东北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也急剧下降。东北仔绵羊皮及仔山羊皮的输出量,1937年为204411张,1943年仅剩5张;绵羊皮及山羊皮的输出量,同期也由390123张猛降为11663张。东北绵羊毛的输出量1937年2884574公斤,1940年急剧减少为398934公斤。正是由于东北畜牧业的衰退,导致东北由传统上的畜产品输出地区转化为畜产品输入地区。东北羊毛的输入量,1932年为309425斤,1934年增至617367斤。皮革及皮革制品的输入量,1931年为578936斤,1934年增至5140510斤。东北肉类及乳制品的输入量1937年为988477公斤,1940年猛增至3228299公斤。就连活畜也不能满足本地需求,需大量进口。东北牛的输入量,1938年为11644头,1940年增加到18954头,1944年为22822头;绵差距和山羊输入量,1938年为4404只,1940年增至7397只。东北畜产品贸易的逆转,反映了东北畜牧业在日本掠夺下所遭到的严重破坏”。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开始紧急经济掠夺政策,把“及时满足日本的战时紧急需要作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唯一目标“。
日本侵略者的疯狂掠夺,使得东北农业遭到极大破坏。如东北主要粮食作物之一的大豆(即黄豆),其耕种面积占全部农作物耕种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产量约占全部农作物的四分之一左右。
1938年日伪政府公布《米谷管理法》,《满洲粮谷股份公司法》对大米实行统制和对一切粮食均由满洲粮谷公司进行统一加工和购销。1939年又公布了《小米及制粉业统制法》,对小麦和面粉实行统制。1940年实行对农产品全面统制。1942年进而公布《农产品强制出卖法》,以武力强迫“粮谷出荷”,所谓“出荷”(又称“搜荷”,以下统称“出荷”),就是强掠农民的粮食,油料等农产品。
除了粮食外,还有针对棉制品特别配给有农产品“出荷”政策。伪满自1938年12月实行生活必需品配合统制,但配给量逐年减少,大多数农民靠正常手段无法弄到生活必需品,不得不以高价购买,棉制品十分短缺,日伪当局就借机用棉制品兑换农产品,来引诱农民“出荷”。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侵华日军对粮食需求量不断增加。1943年伪兴农部所管的粮谷“出荷”量750万吨中,供给日本国内300万吨和关东军70万吨。1944年增至879万余吨,占这年总产量的45.6%,较1940年增加78.7%。5年间共“出荷”粮食3330.8万吨。日伪对农民“出荷”的米谷名为“收购”,实际价格很低,不及成本。东北农民只能眼睁睁粮食被抢食,自己都不能糊口。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
为彻底掠夺东北农民,日伪在农村建立起各种掠夺农业机构。
日伪甚至还派“搜荷”队强搜农民仅有的口粮。据日伪军警部队材料,仅1942年10月-1943年3月末的6个月间,全东北就有55992件农民因 “出荷”而被迫害事件,农民被没收粮谷6360吨。
另有史料记载:为了完成“出荷”任务,日军,伪警察,村公所等倾巢出动,挨家挨户搜查,翻找粮食。在此时期,还把全村的碾子封上,不准使用。不少农民因交不够“出荷”而受尽酷刑。
日伪当局一面强迫粮食“出荷”,另一方面对粮食实行严格分配,其分配标准共分7类,第一类为军需,第二类为准军需,第三类为官需,第四类为特需,第五类为准特需,第六类为重要民需,第七类才是民需。所谓的”民需“,对一般居民每月供应很少量杂粮和麦麸,至于面粉和大米居民既不准吃,更不准贮存,否则以”经济犯“或”国事犯“论处。种粮的农民更没有粮食配给。
日伪将搜刮来的粮食,除保证关东军,日侨人员和伪军,伪官员的军需之外,有一半转入出口,其大部分是向日本出口,以缓和因战争造成的粮食危机。
从1940年至1943年向日本输出的粮谷及加工品,占全部输出量的60-70%。在向日本出口的粮食中,大豆(即黄豆)却占据了一半。1942年向日本出口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110.7万吨,大豆为62.7万吨;1943年向日本出口的农产品为150.4万吨,大豆为75吨。另外,向朝鲜输出的粮食也比较多,1942年占全部输出量的20%以上。1931-1945年日本在中国东北总共掠走粮食2.28亿吨。
九一八事变之前,东北土地肥沃,但地广人稀,农业生产尚逐年上升,耕地由1924年的814.8万公顷,到1930年增加1338.7万公顷年产谷物1870万吨,平均每公顷产粮在1400公斤以上。日本侵占东北后农业生产却持续下降,1931年全东经产谷物1845.7万吨,到1935年下降到1535.7万吨,1942年只有1513.2万吨,每公顷的产量也由1930年的1344公斤,到1942年下降1029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