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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至上”与真理背道而驰

祝渝华 最后编辑于 2026-10-26 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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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摆事实,讲道理。是深植于中国人民血脉中的思维和行为传统,这背后有深厚的文化根基,也体现在今天的治国理政和日常生活中。人们只重视事实本身,并不在意获取事实的方法。即使事实真相是靠暗中监视、劝诱、计谋获得的,也不能抹杀事实。在老百姓看来,事实就是真理,是客观存在,不可改变的。在西方国家的日常语境中也是一样。英语Truth 既指事实,也指普遍认同的真理。


   “摆事实、讲道理”的文化底色,使得中国社会在价值层面对“以事实为依据”有天然的认同感。这种文化倾向投射到司法领域,就表现为对“客观事实”的坚定追求。“以事实为依据”在我国诉讼法中被确立为基本原则,其背后的哲学基础是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相信通过调查研究可以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这与英美法系“程序优先”形成了鲜明对照:当程序瑕疵与事实真相冲突时,中国的制度基因更倾向于不放弃对事实的追问,而非简单地以程序为由否定实体结果。


   我国法律层面的正义,核心就是“以事实为依据”。如果司法判案不尊重客观事实,程序再完备,结果也是非正义的。建立在虚假基础上的东西,顶多是打着正义旗号的伪装,不是正义本身。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中,以事实为依据是司法正义不可动摇的根基。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是实质正义优先,程序公正应是保证实质公正实现而采用的工具,不是目的,不能舍本逐末,因此应该以实质公正为先。建立在虚假事实之上的裁判,本质上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哪怕包装上完备的程序外衣,也只是披着正义伪装的非正义,从根源上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核心原则。

   

   西方国家与我们相反。在制度层面,英美法系不以发现客观事实为首要目标。它的首要目标名义上是解决纠纷、约束公权、维持可预期的秩序。真相只是这些目标的副产品,而非前提。


   在英美法律传统中,有一个著名的格言叫“程序正义先于真实”,只要程序本身是按部就班进行的,出来的结果就被视为正当,而不管真相如何。也就是说,“公正程序”所产生的结论,即便与事实完全不符,也被视为可接受的正义。通过这样的“程序”办理的案子,全部都是“公正”的,但却可能没有真理。


   程序公正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试图通过一套事先确定的、公开的、中立的规则,来防止权力滥用和偏见。它是为保证实现实质公正服务的。


   但程序是人制定的,其本身可以被制定者操控。程序规则的制定,完全取决于制定者的主观想法。因此,程序可以被设计成形式上中立、实质上偏袒。比如设置极高的举证门槛、不合理的管辖规则等等,让真理被无视。一个完全符合程序公正的判决,完全可能得出一个实质上极不公正的结果。经典例子:


    奴隶制在美国曾长期通过合法的立法程序维持;


    种族隔离在南非曾通过完全合规的司法程序执行。


   根据不合理的程序,杀人凶手可以合法地逍遥法外,比如辛普森案。


   名义上程序公正保障的是“过程没有作弊”,但不能保证“结果符合实质公正”。程序如果完全不顾实质公正,就成了纯粹的形式主义。


   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让罪犯受到审判。他们把“程序公正”看作最高原则,称作“程序至上”。但单独追求“程序公正”就可能导致真正的公正“迟到”甚至“缺席”。比如“女子家中监控拍到丈夫与多名按摩女发生性关系”。尽管真相已经大白于天下,但法院却以“程序瑕疵”为由对真相视而不见,假装什么都没有发生!


   程序违法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要防止违法调查,只应对违法者加大处罚力度,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该枪毙的枪毙,但不能抹杀事实。事实仍是客观存在,不会因谁违法而改变。如果事实都被抹杀了,还怎么“以事实为依据”?


  “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如今,我们的法学家对敌人崇尚的东西不仅不反对,反而还要主动去“接轨”。他们开门揖盗,把披着羊皮的狼迎进家里。

   

  “敌人”在高科技领域对我们封锁打压,尖端技术给他再多的钱也不卖;在法律社科领域却慷慨解囊,倒贴钱也要塞给你。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高校接受境外资金超127亿元,国内二十几所大学已然成为这些“糖衣炮弹”的重点目标。


   高科技封锁是为了维护他们的技术霸权。法律社科领域的输出(学术资助、培训项目、基金会支持、教材合作等)是为了影响我国的制度设计、培养亲西方群体、塑造规则的话语权、推广西方法治理念,继而改变我国的法律框架和社科话语体系。


   他们在高科技领域是“守”,防止技术泄露。在法律社科领域是“攻”:低成本渗透,塑造对手的认知和制度环境。两者看似矛盾,实则统一于同一套斗争逻辑:在硬实力上设防,在软实力上扩张。对后者“倒贴钱”是因为成本低、收益大,通过基金会、学术交流等非政府渠道,就能逐渐改变中国的颜色。


    为什么他们鼓吹“程序至上”?


   美国是一个律师治理的国家,很多法学家、议员、总统都有律师背景。在法律领域中,写规则的人、执行规则的人、解释规则的人、往往出自同一个职业共同体。立法和用法的都是同一伙人,他们当然要把法律制定得对自己有利。律师立法者倾向于制定复杂、诉讼友好型的法律——复杂规则需要律师解释,诉讼文化需要律师代理。这样,律师不仅能够全面垄断诉讼活动,还可以在立法时就在程序上设置高门槛或脱罪通道,以对他们自己和代理的被告人有利,自然也对律师的钱包有利。


    比如德肖维茨,美国的顶级法学家。也是萝莉岛的顶级嫖客。他无论犯什么罪都“不会犯罪”。因为法律就是他们制定的。


   美国萝莉岛案被诱骗、侵害的少女超过300人,侵害持续二十年。这么重大的犯罪,需要大量犯罪人员参与。可被抓铺的仅爱泼斯坦两口子。被重判的仅老板娘麦克斯韦尔一人。大量出现在飞行日志、访客名单中的政商名流、权贵人物,至今没有被正式抓捕或提起刑事指控。大量深度关联的权贵始终游离于司法制裁之外,形成了明显的“上层豁免”现象。


    程序公正的核心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当财富和权力能决定司法结果,程序公正就沦为形式上的遮羞布。萝莉岛案毫无疑问地证明,“程序公正”在保护权贵时运转自如,在保护普通受害者时却层层失灵。程序在订立时就为权贵们预留了脱罪通道,所以他们要逍遥法外易如反掌。


   大家看到了,“程序”不过是这些唯利是图、掌握了话语权的宵小之辈的意志。“程序”就是他们手中的面团,怎样对他们有利他们就怎样捏。因此,他们拼命鼓吹“程序”是至上的、神圣的,“事实”是次要的、可有可无的。因为事实不可改变,而程序却可以向对他们有利的方向改变。最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利用程序来否定事实。


   罪犯在这种程序的严密保护下,受害人要胜诉是十分困难的。所以他们的案件实际上庭审理的只有百分之三。其余案件都是双方“商定”解决。所谓“罪刑商定”,就是控方与被告协商,通过被告承认犯下较轻罪行,换取控方撤销更严重的指控罪名。真正把法律变成了商品!


   在这样的法律中,自然没有真理的位置。程序至上沦落成了为恶魔脱罪的工具。在这些程序的保护下,罪犯难以被定罪。因此美国犯罪率长期居高不下。法律人说这是美国人民为“自由、人权”付出的代价。但美国人民的钱却是实实在在地流进了律师的腰包。律师没有代价,他们唯有收获。他们的收益率与犯罪率成正相关。犯罪的越多他们的收获越大。所以“程序至上”不仅是美国上层人物的护身铠甲,也是法律人的“敛财法宝”。“程序至上”因此被他们吹得天花乱坠,捧上了天。


   事实是不是事实并不取决于事实本身,而是取决于程序的态度。程序认为它是事实它才是事实。“程序”又是人为编造的,所以在程序至上主义眼里,事实能不能成为“事实”,并不是看它是不是客观存在,而是看它是否是符合他们的主观意识。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


   国内的西方代理人也在鼓吹“程序至上”。某个法学家就说:“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哪怕牺牲实体正义,也要守住程序的底线。”这就是说,“程序正义”实际上只有“程序”,没有正义。简直荒谬绝伦。没有实体正义还谈得上什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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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评论

  • 实体正义优先是我们的底色,这点有共识。但程序不是敌人——没有程序守门,"事实由谁认定"反而更容易被人拿捏。
    2026-10-28 09:34:45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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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逻辑的核心,是‌存在决定意识,事实作为第一性的客观存在,天然是检验程序正当性的最终标尺‌。

    程序本质是人为设计的规则集合,属于第二性的意识范畴,它的诞生初衷是为了更高效、更公正地发现客观事实,而非脱离事实独立存在。如果把程序本身当成终极目的,就会本末倒置,让规则变成脱离现实的形式空壳。

    程序的运行效果,必须用是否还原了客观事实、是否守住了实质正义来校验。当程序运行结果与已确认的客观事实发生根本性冲突时,这套程序本身就背离了它的设计初衷,必然存在规则缺陷或适用偏差,不能用“程序合法”来掩盖事实层面的非正义。

    强调用事实检验程序,不是否定程序的价值。严谨、科学的程序,恰恰是最大程度排除人为干扰、逼近客观事实的制度保障。我反对的从来不是程序本身,而是把程序绝对化、神圣化,甚至用程序架空客观事实、为明显违背常识的错误结果撑腰的“唯程序论”。

    这也和“以事实为依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完全契合,脱离客观事实的程序正义,本质上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形式伪装。

    在爱泼斯坦萝莉岛案中,美国的司法程序完全沦为了掩盖事实、庇护权贵的工具,恰恰是“程序脱离客观事实就会走向正义反面”的典型样本。

    这个案件最讽刺的地方就在于:一套设计初衷名义上是为了保障公平的司法程序,在资本和权力的操纵下,彻底变成了遮蔽客观事实的工具。
    2026-10-27 08:20:57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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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极端的程序至上舍实质正义而逐形式规则,背离实事求是的本源,终究与真理渐行渐远。
    2026-10-26 15:14:59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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