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处五年徒刑 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6月17日,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其中,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按“上限”予以“顶格”从重处罚。 宣判后,王振华不服要上诉,律师陈有西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激起了社会公愤,舆论一片哗然,天怒人怨。
社会舆论普遍认为,王振华犯的是强奸罪,应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也有同感,这几天,我翻阅了有关法律和咨询了律师,对此有了新的认识。
一、从媒体披露的此案的过程来看,这是一起证据确凿的强奸幼女案。1.犯罪动机:花一万元让周燕芬物色幼女带到上海酒店,绝不是为了找“长辈的感觉”,而是为了满足淫欲。2.犯罪过程:酒店监控显示王振华与受害人单独相处13分钟,将小女孩奸污,事后被告向周燕芬转账10万元。被告不可能因为感谢周燕芬带来女孩让他抱了抱,而转给巨额资金;而是因为周艳芬带女童满足了他的淫欲。3.犯罪证据:被害人私处撕裂(已经得到上海鉴定机构的确认),有被害人的陈述,有被告给周艳芬的转账。案子明明白白,强奸9岁幼女,导致受害人下体撕裂,是一起严重的强奸幼女罪。王振华案在全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损害了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声誉。如果王振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伤害的不仅是被害人一家,而且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毁掉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基础,失去的是民心。因此,对强奸幼女的王振华和拐卖儿童的周燕芬,于法、于情、于理都应该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二、为什么这样一起恶劣的强奸幼女案的结果是以猥亵女童定罪? 1.此案办理一开始就偏离正轨,因为王振华的身份,没有以强奸幼女罪起诉。2.王振华拒不认罪,被告律师公然否定司法部领导下的上海方面的鉴定,另请多名专家对门诊记录、司法鉴定意见做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不支持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3.司法对强奸罪的解释是:施害人和被害人的性器官接触才能定为强奸。被害人私处撕裂,还是猥亵,检察官和法官都这样低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陈有西身为律师,更应当知法守法,一起官司勒索了1200万元钱后,就胆大妄为替王振华做无底线的辩护,公然违反刑法第308条之一的规定,将不应当公开的庭审信息通过社交媒体公之于众并闹到举国皆知的程度,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二次伤害,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而不能任其肆无忌惮的挑战党纪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