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事随笔】“看守所不予收押”,如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无所求
4月8日,大风新闻消息。https://news.ifeng.com/c/8iM9KRzEQsg
2024年5月22日,酒后口角,张某刺用刀捅伤张某青,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
医院抢救了一夜,张某青的命捡回来了。
张某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张某青各项费用共68666.09元。
但时至今日,张某刺只赔偿了20000元,就称没钱无下文了。
更令人意外的是,张某刺一直未坐牢。原因是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
看守所出具了《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
无独有偶。
3月21日,澎湃新闻消息。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58361
3年前,时年91岁的周某某,在自己家中对同村10岁的留守幼女实施犯罪。
案发后,周某某始终未被收押。
2024年正式宣判时,周某某已不能自主行走。看守所工作人员上门几次,看到周某某如此状态,没有带走。
还有一例。
2020年,四川邻水某84岁老人强奸同村13岁幼女,致其怀孕。
案发后,看守所以老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直至当年12月,老人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才收押监狱执行。
以上案例引发人们追问,对于身患疾病难以收押的罪犯,如何兑现罪当其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收押了,维护其生命生活的各项成本很高、公共财政不堪承受;
不收押,依法处罚难以实施,法律威严难以高悬,公平正义难以伸张,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威慑难以落实。
尤其是对第一则案例,“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就不能收押了?
谁来最终钦定和监督哪种情况可不收押?如何防止此类情况的失职渎职甚至利益纠葛?
对于确实不能收押的情况,如何让罪犯以另外可行的方式付出相应代价?总不能“逍遥法外”吧!
对于不能收押罪犯、罪犯无法兑现经济赔偿的情况,如何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援助使之得到补偿?
不管怎么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是兜底的!底,不能兜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