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为善亦需避害
杭州运河边的救人事件,如一石入水,激起层层社会思考的浪花。高先生奋不顾身跃入寒流救人的义举,值得真诚礼赞;而被救者对肖像权的郑重主张,也非无的放矢。这场争议的核心,直指一个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让每一份善意都能安然落地、行稳致远?为善,不仅需要发自内心的温度,更需懂得行为的边界——这正是“为善亦需避害”的深刻内涵。
善举的价值毋庸置疑,是社会正气的基石。然而,善意的表达方式,尤需审慎把握分寸。那位秋夜入水、不惧碎石伤足的高先生,其勇气闪耀着人性光辉;他希望记录首次救人经历、期盼获得社会认可的心情,也朴素而真实。这正是公众情感向其倾斜的缘由。但必须认识到,善意的初衷并不能自动豁免行为可能触及的法律边界。根据《民法典》,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并非仅指清晰的面部影像。即便视频面部经过模糊处理,若结合体貌特征、着装、特定场景等综合信息,足以使特定关系人辨识出当事人身份,仍可能构成侵权。更何况,落水瞬间的狼狈与无助,本身属于当事人不愿公之于众的私密活动状态,将其公开传播,无异于在精神上造成二次伤害。
另一方面,被救者选择举报的行为,不宜被简单贴上“恩将仇报”的标签。从法律层面看,要求删除涉及自身的视频,是行使肖像权与隐私权的合法行为;从情感角度言,也罕有人愿意让自己最窘迫的瞬间成为公众议论的话题。这种诉求,本质上并非否定善举本身,而是对个体人格尊严的正当维护。此前其他地方发生的类似事件,也已印证此类矛盾的普遍性。若将正当的权利主张等同于忘恩负义,实则是一种道德绑架,既不利于社会权利意识的健康成长,也可能让本应光耀社会的善举陷入无谓的争议泥潭。
因此,平衡好善意表达与权利尊重,需要构建起“事前留意、事中适度、事后沟通”的行为自觉。施救者若希望记录过程,应对人脸、显著体貌特征等关键敏感信息进行打码处理,或在发布前与当事人作善意沟通——这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亦能使善举本身更显纯粹与磊落。权益受损方在维护自身时,亦可尝试更温和、更具智慧的沟通方式,避免让恩义蒙尘。同时,相关网络平台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优化内容发布机制,例如为见义勇为等正能量内容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或开发自动识别敏感场景并提示打码的技术功能。
高先生那句“以后该出手还是得出手”,是对善念最坚定的守护,令人动容。而我们更应领悟:一个真正文明、有温度的社会,其成熟的善良,既需要挺身而出的热血与勇毅,也离不开尊重边界的理性与自觉。在我们常州,持续深化“道德讲堂”内涵、用心擦亮“常州好人”品牌的今天,唯有让善举不越界、权利有保障,才能构筑起“见义勇为备受推崇、合法权利皆被尊重”的良性生态,让“教我如何不想她”这座城市的温情与风范,在法治的阳光下,静静流淌,润泽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