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诈”不应偏离初衷
吴尧舜
现在到银行取自己的钱,好像是在受审,的确不是滋味。据媒体报道,最近一位周律师因为朋友结婚,想取4万元现金随礼。银行柜员却步步追问:取钱做什么?具体买什么?甚至还翻看他之前的转账记录,追问某笔钱的来龙去脉。最后,银行说要报警,等了半小时又说联系不上,周律师只好放弃取款。
这件事让人很困惑。保护储户权益和反诈不该是对立的。国家有规定,取款5万元以上才需要登记用途(后来也取消了)。这家银行自己定下“取款1万元以上就要报备”的规矩,显然是层层加码。更让人不舒服的,是那种被当作嫌疑人的感觉。取自己的钱,却要像接受审讯一样交代每一笔开销,连个人转账记录都要被拿出来讨论。这样的“保护”,已经变了味。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这是我国金融机构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反诈”,应建立在优化风控模型,通过技术手段对“可疑交易”的精准识别上,把储户预设为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式盘问,犹如漫无目的的霰弹,早已偏离“反诈”初衷,沦为侵害储户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反诈”既要有力度更要有精度,才能赢得公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