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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书 瓯江人民检察院瓯检刑诉〔2022〕××号 被告人王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法学博士学历,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区××路××号××单元××室,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月××日被瓯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同年××月××日被瓯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经本院依法认定,于2021年××月××日被瓯江市公安局追加强制措施。现被告人王林清羁押于瓯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瓯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以被告人王林清涉嫌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22年××月××日侦查终结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林清享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同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本案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本院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依法讯问被告人王林清,详细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王林清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审查并采纳,对不合理意见依法作出回应。本院全面审查了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证据清单及随案移送物品,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研判。因本案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复杂、涉案证据繁多,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需补充完善,本院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本案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指控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依法全面审查查明:2005年,被告人王林清入职最高人民法院,后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拥有法学博士专业背景,系司法系统内公认的民商事审判业务骨干,依法行使民商事案件的证据采信、法条适用、争议焦点认定、审理流程把控等司法审判职权,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治权威的法定职责。2011年秋,被告人王林清在工作过程中结识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彼时赵发琦因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的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以下简称“凯奇莱案”)陷入司法程序,该案标的额巨大、涉案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赵发琦为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意图拉拢、贿赂身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岗位的王林清,借助其职务便利为自身案件谋取关照。 在赵发琦的刻意接近、利益诱惑下,被告人王林清明知赵发琦向其输送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其司法审判职权在凯奇莱案及相关案件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却背弃法官职业操守,无视司法公正原则,利用职务便利予以配合,首次非法收受赵发琦给予的五万美元现金及价值五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上述财物均由王林清实际收取并自由支配。此次伸手,成为被告人王林清突破职业底线、踏入贪腐深渊的开端,也为其后续一系列犯罪行为埋下伏笔。 2011年至2018年的七年间,被告人王林清在首次受贿后,内心的道德防线逐渐崩塌,对权钱交易的行为从最初的紧张不安逐渐变得习以为常、心安理得,其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承办、参与凯奇莱案及其他多起民商事案件审理、执行的职务便利,为赵发琦等11名个人及2家相关单位,在案件证据采信标准把握、审理节奏推进、法条适用解释、执行措施采取等关键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方在司法程序中创造有利条件。作为对价,被告人王林清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行贿人员及单位给予的现金、房产、名贵珠宝、高端礼品、购物卡等财物,受贿行为具有持续性、多次性、隐蔽性的特点。经司法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结合银行流水记录、资金转账凭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财物购买凭证等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王林清收受的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所有涉案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当面交付等方式完成流转,实物财物均已实际交付至王林清手中或其指定人员手中,王林清对上述全部受贿财物具有实际支配、处置权,相关非法利益均已归其个人所有,其将受贿所得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房产购置、投资理财,部分用于赠与他人及家庭开支。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严格落实司法机关法官轮换制度,有效防范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形成利益关联、滋生司法腐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依法作出工作安排,将被告人王林清调出凯奇莱案合议庭。该调整系人民法院为规范司法审判流程、防范司法利益冲突作出的正常、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完全符合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但被告人王林清因在七年间与赵发琦形成了长期、紧密的权钱交易利益关联,早已将凯奇莱案视为与其个人利益深度绑定的“私案”,将司法审判职权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错误地将正常的工作调整曲解为“被司法内部不公对待”“自身既得利益受损”,由此心生强烈不满,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产生怨恨情绪,为后续的犯罪行为埋下情绪隐患。 赵发琦作为行贿方,敏锐捕捉到被告人王林清的情绪变化和心理失衡状态,借机对其进行教唆、煽动和蛊惑,多次通过当面交谈、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方式,向王林清灌输“你为凯奇莱案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却被无故调离合议庭,系司法内部有人故意打压”“此番调整是为了剥夺你的办案权,让他人坐收渔利,对你极不公平”“只有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揭露所谓司法黑幕,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维护自身利益”等错误言论,不断放大王林清的不满与怨恨情绪,强化其对抗司法机关的心理。在赵发琦的刻意教唆下,被告人王林清丧失理智,背弃法律底线,与赵发琦形成合意,决意共同实施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尤其将目标指向记载司法内部决策过程、属于国家秘密的案卷副卷。 后被告人王林清利用其曾担任凯奇莱案承办人的身份便利,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案卷管理流程、监管环节的熟悉程度,蓄意采取偷拍、骗取等非法手段,分阶段实施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的犯罪行为:第一阶段,被告人王林清以正常办理案件、梳理案卷材料为由,从最高人民法院案卷管理部门违规借阅凯奇莱案主卷、副卷,在无人监管的办公场所内,使用自备的手机、相机等拍摄设备,对案卷核心内容进行偷拍,非法获取大量案卷电子材料,后将纸质案卷归还,试图掩盖其非法行为;第二阶段,在被告人王林清被明确调出凯奇莱案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收回其相关案卷调阅权限,其客观上已无权再接触、调阅该案任何案卷材料的情况下,王林清仍不思悔改,故意虚构“经领导程某某同意,需调阅凯奇莱案卷宗补充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骗取该案书记员李某某的信任,从李某某处非法取得凯奇莱案副卷,再次在隐秘场所对副卷中的核心机密内容进行偷拍复制,后将副卷归还李某某,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经国家保密局依法鉴定,被告人王林清通过上述偷拍手段非法获取的凯奇莱案卷宗材料中,有5份材料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上述材料包含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司法内部请示报告、领导批示意见等司法内部核心决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该类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将直接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同时严重破坏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 另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林清因对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安排、岗位调整等事项不满,为发泄个人负面情绪,无视最高人民法院案卷管理规定和国家保密法规,擅自将凯奇莱案部分副卷材料从法院办案场所带出,拆散后藏匿于家中,后因担心其行为被发现,为销毁证据,将上述副卷材料予以非法销毁,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司法机关工作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也为其后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埋下伏笔。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在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后,在赵发琦的精心安排和协助下,共同录制多段虚假视频。在视频中,王林清故意虚构“凯奇莱案重要卷宗在法院办案场所无故丢失”“法院办案区域监控设备被人为操作恶意黑屏,掩盖卷宗丢失真相”“自身因坚持司法公正、拒绝枉法裁判,遭受司法内部腐败势力打压报复,被无故调离合议庭”等虚假情节,刻意将自己塑造成“坚守司法正义、遭受不公对待”的受害者形象,试图混淆视听、博取社会公众同情。上述虚假视频后被他人发布至各大网络平台、社交媒体,迅速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被虚假信息误导,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严重质疑,形成大量对司法机关的负面评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案发后,瓯江市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依法对本案开展立案侦查工作,通过现场搜查、线索摸排、证据收集、强制措施采取等法定程序,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林清用于偷拍案卷材料的手机、相机、U盘、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依法扣押、查封了其受贿所得的部分房产、现金、名贵珠宝、高端礼品等财物;对于王林清受贿所得的其余款项,因已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房产购置、投资理财等,侦查机关依法对其相关银行账户、投资理财产品、房产等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措施,对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也已依法冻结,最大限度挽回国家和社会损失。 二、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经本院审查核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闭合、无瑕疵的证据链,足以充分认定被告人王林清犯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林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后续翻供行为无合理理由支撑,翻供内容不能成立: 1. 书证:被告人王林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王林清的干部履历表、最高人民法院入职文件、职务任免通知、工作岗位职责说明,证实其案发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商事审判职权,具备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凯奇莱案的案件审理卷宗、立案审批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王林清的案卷调阅记录、办案工作记录,证实王林清承办、参与凯奇莱案审理的事实,以及其被调离合议庭后,在无调阅权限的情况下违规、骗取调阅案卷的具体情况;银行流水记录、资金转账凭证、存款凭条、理财账户交易记录,证实王林清收受赵发琦等行贿人员及单位财物的数额、资金流转路径、交付时间等事实;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信息、房产过户手续,证实王林清收受受贿所得房产并办理产权登记的事实;购物卡、名贵物品购买凭证、发票,证实行贿方向王林清输送财物的具体情况;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国家秘密鉴定意见通知书》《密级鉴定书》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证实王林清非法获取的案卷材料中有5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工作安排文件、人事调整通知、合议庭轮换说明,证实王林清被调离合议庭系正常工作安排,并非其所述的“打压报复”;最高人民法院案卷管理规定、保密工作制度,证实王林清熟知法院案卷管理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其行为系明知故犯。2. 物证: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林清用于偷拍案卷材料的手机、相机、U盘、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经王林清当庭辨认,其对上述物证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确认系其作案时使用;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王林清受贿所得的现金人民币××万元、美元××万元,名贵珠宝、高端手表、名酒等名贵物品,房产××套,经王林清当庭辨认,其对上述物证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系其受贿所得;侦查机关扣押的王林清录制虚假视频所使用的拍摄设备、存储介质等,证实其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3. 电子数据:侦查机关从王林清作案工具及个人电子设备中提取的凯奇莱案卷宗偷拍电子副本、虚假视频原文件,证实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王林清与赵发琦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邮件往来,证实二人合谋实施非法获取案卷材料、录制虚假视频的犯罪事实,以及赵发琦向王林清行贿、王林清为其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事实;王林清的手机支付记录、网络消费记录、投资理财账户交易数据,证实其对受贿所得财物的处置和使用情况;网络平台上虚假视频的传播记录、评论数据、点击量统计,证实其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4. 证人证言:证人赵发琦的证言,详细证实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2011年起向王林清行贿共计2190万余元的具体数额、方式、时间,以及其教唆王林清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材料、共同录制虚假视频的犯罪事实,其证言与王林清侦查阶段供述、相关书证、电子数据能够相互印证;证人李某某(凯奇莱案书记员)的证言,证实王林清虚构领导同意的事实,骗取其信任并借走凯奇莱案副卷的具体经过,其证言与王林清的行为轨迹、案卷调阅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证人程某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证言,证实其从未同意王林清调阅凯奇莱案卷宗,王林清所述系虚构事实,其证言与李某某证言、王林清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王林清的工作岗位职责、凯奇莱案的审理流程、法院案卷管理和保密工作规定,以及王林清被调离合议庭的原因和背景,证实该案调整系正常工作安排;证人×××、×××等行贿人员及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其向王林清行贿的原因、数额、方式,以及王林清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况,其证言与银行流水、王林清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国家保密局鉴定人员×××、×××的证言,证实涉案材料密级认定的标准、依据和鉴定过程,证实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证人×××(网络平台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王林清相关虚假视频在网络平台的传播情况和造成的社会影响;证人×××、×××等王林清的亲友、同事证言,证实王林清的个人消费、财产变动情况,间接印证其受贿所得的处置和使用事实。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林清在侦查阶段的多次讯问笔录、亲笔供述材料,其对自己自2011年起收受赵发琦等人员及单位财物共计219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犯罪事实,以及2018年采取偷拍、骗取等手段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与赵发琦合谋录制虚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事实均予以如实供述,其供述内容详细、具体,与上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能够高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王林清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对上述核心犯罪事实予以翻供,辩称收受财物系“人情往来”、非法获取案卷材料系“维护司法正义”,但其翻供内容无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撑,翻供理由不合理、不成立,本院依法对其翻供内容不予采信,其侦查阶段的如实供述可作为定案依据。
6. 鉴定意见:××司法审计中心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及审计人员资质证明,证实经依法审计,王林清收受赵发琦等行贿人员及单位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审计程序合法、审计依据充分、审计结果客观有效;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意见》,证实王林清非法获取的凯奇莱案卷宗材料中有5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鉴定主体合法、鉴定程序合规、鉴定意见有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证实从王林清电子设备中提取的偷拍案卷材料、虚假视频等电子数据真实、完整,未被篡改,能够作为定案依据。7. 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林清的办公场所、居住地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在王林清办公场所、居住地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受贿所得财物、涉案电子设备等物品的具体情况,搜查程序合法、扣押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侦查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案卷管理场所、凯奇莱案办案场所进行勘验、检查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以及王林清违规调阅、骗取案卷的具体现场环境;侦查机关对涉案房产、名贵物品存放场所进行勘验的《勘验笔录》,证实受贿所得财物的存放情况和实际状态。 三、起诉意见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发琦等11名个人及2家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为行贿方在案件审理、执行等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林清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七年,多次实施受贿行为,且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利用司法审判职权进行权钱交易,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王林清以窃取、骗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其中5份材料经国家保密局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熟知国家保密法规和法院案卷管理规定,却故意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且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与他人合谋录制虚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风险,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损害了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王林清在本案中分别实施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分别符合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本院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林清具有从重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其一,被告人王林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法治权威的法定职责,本应带头遵守法律、恪守职业操守、敬畏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廉洁,却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利用司法审判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实施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其行为相较于普通公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更严重,主观恶性更深;其二,被告人王林清的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且在犯罪后不仅无悔罪表现,反而与他人合谋虚构事实、录制虚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试图混淆视听、逃避法律制裁,进一步扩大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三,被告人王林清在侦查阶段虽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对核心犯罪事实予以翻供,无悔罪态度,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款项系人情往来、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无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为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捍卫国家保密制度和国家安全、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对被告人王林清定罪量刑。 此致瓯江法院 公诉人:朱楠溪二〇二二年××月××日 附: 1. 被告人王林清现羁押于瓯江市××看守所;2. 本案侦查案卷材料共计××册、证据清单××份、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份;3. 随案移送物证:被告人王林清作案用手机、相机、U盘、移动硬盘等共计××件;受贿所得现金、名贵物品、房产手续等共计××件;4.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王林清财物清单××份,司法审计报告、密级鉴定意见等鉴定文书××份;5. 证人名单××份,出庭作证证人申请书××份;6.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汇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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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江人民检察院
瓯检刑诉〔2022〕××号
被告人王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法学博士学历,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区××路××号××单元××室,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月××日被瓯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同年××月××日被瓯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经本院依法认定,于2021年××月××日被瓯江市公安局追加强制措施。现被告人王林清羁押于瓯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瓯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以被告人王林清涉嫌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22年××月××日侦查终结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林清享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同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本案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本院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依法讯问被告人王林清,详细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王林清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审查并采纳,对不合理意见依法作出回应。本院全面审查了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证据清单及随案移送物品,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研判。因本案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复杂、涉案证据繁多,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需补充完善,本院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本案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指控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依法全面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王林清入职最高人民法院,后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拥有法学博士专业背景,系司法系统内公认的民商事审判业务骨干,依法行使民商事案件的证据采信、法条适用、争议焦点认定、审理流程把控等司法审判职权,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治权威的法定职责。2011年秋,被告人王林清在工作过程中结识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彼时赵发琦因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的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以下简称“凯奇莱案”)陷入司法程序,该案标的额巨大、涉案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赵发琦为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意图拉拢、贿赂身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岗位的王林清,借助其职务便利为自身案件谋取关照。
在赵发琦的刻意接近、利益诱惑下,被告人王林清明知赵发琦向其输送财物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其司法审判职权在凯奇莱案及相关案件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却背弃法官职业操守,无视司法公正原则,利用职务便利予以配合,首次非法收受赵发琦给予的五万美元现金及价值五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上述财物均由王林清实际收取并自由支配。此次伸手,成为被告人王林清突破职业底线、踏入贪腐深渊的开端,也为其后续一系列犯罪行为埋下伏笔。
2011年至2018年的七年间,被告人王林清在首次受贿后,内心的道德防线逐渐崩塌,对权钱交易的行为从最初的紧张不安逐渐变得习以为常、心安理得,其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承办、参与凯奇莱案及其他多起民商事案件审理、执行的职务便利,为赵发琦等11名个人及2家相关单位,在案件证据采信标准把握、审理节奏推进、法条适用解释、执行措施采取等关键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方在司法程序中创造有利条件。作为对价,被告人王林清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行贿人员及单位给予的现金、房产、名贵珠宝、高端礼品、购物卡等财物,受贿行为具有持续性、多次性、隐蔽性的特点。经司法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结合银行流水记录、资金转账凭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财物购买凭证等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王林清收受的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所有涉案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当面交付等方式完成流转,实物财物均已实际交付至王林清手中或其指定人员手中,王林清对上述全部受贿财物具有实际支配、处置权,相关非法利益均已归其个人所有,其将受贿所得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房产购置、投资理财,部分用于赠与他人及家庭开支。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严格落实司法机关法官轮换制度,有效防范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形成利益关联、滋生司法腐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依法作出工作安排,将被告人王林清调出凯奇莱案合议庭。该调整系人民法院为规范司法审判流程、防范司法利益冲突作出的正常、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完全符合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但被告人王林清因在七年间与赵发琦形成了长期、紧密的权钱交易利益关联,早已将凯奇莱案视为与其个人利益深度绑定的“私案”,将司法审判职权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错误地将正常的工作调整曲解为“被司法内部不公对待”“自身既得利益受损”,由此心生强烈不满,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产生怨恨情绪,为后续的犯罪行为埋下情绪隐患。
赵发琦作为行贿方,敏锐捕捉到被告人王林清的情绪变化和心理失衡状态,借机对其进行教唆、煽动和蛊惑,多次通过当面交谈、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方式,向王林清灌输“你为凯奇莱案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却被无故调离合议庭,系司法内部有人故意打压”“此番调整是为了剥夺你的办案权,让他人坐收渔利,对你极不公平”“只有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揭露所谓司法黑幕,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维护自身利益”等错误言论,不断放大王林清的不满与怨恨情绪,强化其对抗司法机关的心理。在赵发琦的刻意教唆下,被告人王林清丧失理智,背弃法律底线,与赵发琦形成合意,决意共同实施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尤其将目标指向记载司法内部决策过程、属于国家秘密的案卷副卷。
后被告人王林清利用其曾担任凯奇莱案承办人的身份便利,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案卷管理流程、监管环节的熟悉程度,蓄意采取偷拍、骗取等非法手段,分阶段实施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的犯罪行为:第一阶段,被告人王林清以正常办理案件、梳理案卷材料为由,从最高人民法院案卷管理部门违规借阅凯奇莱案主卷、副卷,在无人监管的办公场所内,使用自备的手机、相机等拍摄设备,对案卷核心内容进行偷拍,非法获取大量案卷电子材料,后将纸质案卷归还,试图掩盖其非法行为;第二阶段,在被告人王林清被明确调出凯奇莱案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收回其相关案卷调阅权限,其客观上已无权再接触、调阅该案任何案卷材料的情况下,王林清仍不思悔改,故意虚构“经领导程某某同意,需调阅凯奇莱案卷宗补充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实,骗取该案书记员李某某的信任,从李某某处非法取得凯奇莱案副卷,再次在隐秘场所对副卷中的核心机密内容进行偷拍复制,后将副卷归还李某某,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经国家保密局依法鉴定,被告人王林清通过上述偷拍手段非法获取的凯奇莱案卷宗材料中,有5份材料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上述材料包含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司法内部请示报告、领导批示意见等司法内部核心决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该类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将直接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同时严重破坏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
另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林清因对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安排、岗位调整等事项不满,为发泄个人负面情绪,无视最高人民法院案卷管理规定和国家保密法规,擅自将凯奇莱案部分副卷材料从法院办案场所带出,拆散后藏匿于家中,后因担心其行为被发现,为销毁证据,将上述副卷材料予以非法销毁,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司法机关工作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也为其后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埋下伏笔。2018年,被告人王林清在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后,在赵发琦的精心安排和协助下,共同录制多段虚假视频。在视频中,王林清故意虚构“凯奇莱案重要卷宗在法院办案场所无故丢失”“法院办案区域监控设备被人为操作恶意黑屏,掩盖卷宗丢失真相”“自身因坚持司法公正、拒绝枉法裁判,遭受司法内部腐败势力打压报复,被无故调离合议庭”等虚假情节,刻意将自己塑造成“坚守司法正义、遭受不公对待”的受害者形象,试图混淆视听、博取社会公众同情。上述虚假视频后被他人发布至各大网络平台、社交媒体,迅速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热议,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被虚假信息误导,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严重质疑,形成大量对司法机关的负面评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案发后,瓯江市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依法对本案开展立案侦查工作,通过现场搜查、线索摸排、证据收集、强制措施采取等法定程序,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林清用于偷拍案卷材料的手机、相机、U盘、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依法扣押、查封了其受贿所得的部分房产、现金、名贵珠宝、高端礼品等财物;对于王林清受贿所得的其余款项,因已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房产购置、投资理财等,侦查机关依法对其相关银行账户、投资理财产品、房产等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措施,对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也已依法冻结,最大限度挽回国家和社会损失。
二、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经本院审查核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闭合、无瑕疵的证据链,足以充分认定被告人王林清犯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林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后续翻供行为无合理理由支撑,翻供内容不能成立:
1. 书证:被告人王林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王林清的干部履历表、最高人民法院入职文件、职务任免通知、工作岗位职责说明,证实其案发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商事审判职权,具备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凯奇莱案的案件审理卷宗、立案审批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王林清的案卷调阅记录、办案工作记录,证实王林清承办、参与凯奇莱案审理的事实,以及其被调离合议庭后,在无调阅权限的情况下违规、骗取调阅案卷的具体情况;银行流水记录、资金转账凭证、存款凭条、理财账户交易记录,证实王林清收受赵发琦等行贿人员及单位财物的数额、资金流转路径、交付时间等事实;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信息、房产过户手续,证实王林清收受受贿所得房产并办理产权登记的事实;购物卡、名贵物品购买凭证、发票,证实行贿方向王林清输送财物的具体情况;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国家秘密鉴定意见通知书》《密级鉴定书》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证实王林清非法获取的案卷材料中有5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工作安排文件、人事调整通知、合议庭轮换说明,证实王林清被调离合议庭系正常工作安排,并非其所述的“打压报复”;最高人民法院案卷管理规定、保密工作制度,证实王林清熟知法院案卷管理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其行为系明知故犯。
2. 物证: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林清用于偷拍案卷材料的手机、相机、U盘、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经王林清当庭辨认,其对上述物证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确认系其作案时使用;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王林清受贿所得的现金人民币××万元、美元××万元,名贵珠宝、高端手表、名酒等名贵物品,房产××套,经王林清当庭辨认,其对上述物证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系其受贿所得;侦查机关扣押的王林清录制虚假视频所使用的拍摄设备、存储介质等,证实其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
3. 电子数据:侦查机关从王林清作案工具及个人电子设备中提取的凯奇莱案卷宗偷拍电子副本、虚假视频原文件,证实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王林清与赵发琦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邮件往来,证实二人合谋实施非法获取案卷材料、录制虚假视频的犯罪事实,以及赵发琦向王林清行贿、王林清为其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事实;王林清的手机支付记录、网络消费记录、投资理财账户交易数据,证实其对受贿所得财物的处置和使用情况;网络平台上虚假视频的传播记录、评论数据、点击量统计,证实其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
4. 证人证言:证人赵发琦的证言,详细证实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2011年起向王林清行贿共计2190万余元的具体数额、方式、时间,以及其教唆王林清非法获取凯奇莱案卷材料、共同录制虚假视频的犯罪事实,其证言与王林清侦查阶段供述、相关书证、电子数据能够相互印证;证人李某某(凯奇莱案书记员)的证言,证实王林清虚构领导同意的事实,骗取其信任并借走凯奇莱案副卷的具体经过,其证言与王林清的行为轨迹、案卷调阅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证人程某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证言,证实其从未同意王林清调阅凯奇莱案卷宗,王林清所述系虚构事实,其证言与李某某证言、王林清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王林清的工作岗位职责、凯奇莱案的审理流程、法院案卷管理和保密工作规定,以及王林清被调离合议庭的原因和背景,证实该案调整系正常工作安排;证人×××、×××等行贿人员及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其向王林清行贿的原因、数额、方式,以及王林清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况,其证言与银行流水、王林清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国家保密局鉴定人员×××、×××的证言,证实涉案材料密级认定的标准、依据和鉴定过程,证实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证人×××(网络平台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王林清相关虚假视频在网络平台的传播情况和造成的社会影响;证人×××、×××等王林清的亲友、同事证言,证实王林清的个人消费、财产变动情况,间接印证其受贿所得的处置和使用事实。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林清在侦查阶段的多次讯问笔录、亲笔供述材料,其对自己自2011年起收受赵发琦等人员及单位财物共计219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犯罪事实,以及2018年采取偷拍、骗取等手段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与赵发琦合谋录制虚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事实均予以如实供述,其供述内容详细、具体,与上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能够高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王林清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对上述核心犯罪事实予以翻供,辩称收受财物系“人情往来”、非法获取案卷材料系“维护司法正义”,但其翻供内容无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撑,翻供理由不合理、不成立,本院依法对其翻供内容不予采信,其侦查阶段的如实供述可作为定案依据。
6. 鉴定意见:××司法审计中心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及审计人员资质证明,证实经依法审计,王林清收受赵发琦等行贿人员及单位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审计程序合法、审计依据充分、审计结果客观有效;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意见》,证实王林清非法获取的凯奇莱案卷宗材料中有5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鉴定主体合法、鉴定程序合规、鉴定意见有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证实从王林清电子设备中提取的偷拍案卷材料、虚假视频等电子数据真实、完整,未被篡改,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7. 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林清的办公场所、居住地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在王林清办公场所、居住地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受贿所得财物、涉案电子设备等物品的具体情况,搜查程序合法、扣押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侦查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案卷管理场所、凯奇莱案办案场所进行勘验、检查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以及王林清违规调阅、骗取案卷的具体现场环境;侦查机关对涉案房产、名贵物品存放场所进行勘验的《勘验笔录》,证实受贿所得财物的存放情况和实际状态。
三、起诉意见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发琦等11名个人及2家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190万余元,为行贿方在案件审理、执行等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林清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七年,多次实施受贿行为,且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利用司法审判职权进行权钱交易,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王林清以窃取、骗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凯奇莱案案卷材料,其中5份材料经国家保密局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王林清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熟知国家保密法规和法院案卷管理规定,却故意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且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与他人合谋录制虚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风险,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损害了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王林清在本案中分别实施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分别符合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本院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林清具有从重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其一,被告人王林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法治权威的法定职责,本应带头遵守法律、恪守职业操守、敬畏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廉洁,却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利用司法审判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实施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其行为相较于普通公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更严重,主观恶性更深;其二,被告人王林清的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且在犯罪后不仅无悔罪表现,反而与他人合谋虚构事实、录制虚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试图混淆视听、逃避法律制裁,进一步扩大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三,被告人王林清在侦查阶段虽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对核心犯罪事实予以翻供,无悔罪态度,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款项系人情往来、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无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为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捍卫国家保密制度和国家安全、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对被告人王林清定罪量刑。
此致
瓯江法院
公诉人:朱楠溪
二〇二二年××月××日
附:
1. 被告人王林清现羁押于瓯江市××看守所;
2. 本案侦查案卷材料共计××册、证据清单××份、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份;
3. 随案移送物证:被告人王林清作案用手机、相机、U盘、移动硬盘等共计××件;受贿所得现金、名贵物品、房产手续等共计××件;
4.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王林清财物清单××份,司法审计报告、密级鉴定意见等鉴定文书××份;
5. 证人名单××份,出庭作证证人申请书××份;
6.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汇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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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10小时前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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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浪人
这份公诉书体现了司法对违法的零容忍😎😎😎
11小时前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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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lla
法学博士涉案受公诉,彰显法律公正权威👏👏👏
13小时前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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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雪
公诉书信息清晰,司法严谨值得称赞👍👍👍
13小时前
来自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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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小卒
👍👍👍
13小时前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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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常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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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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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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