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常州钟楼区。
离婚13年,男方用物品差价抵了20万抚养费,从此消失。孩子喝空气长大的,没花他一分钱,没见他一面。孩子三次上门找爹,都被拒之门外。后来孩子想爹想到要自杀,警察到了现场,问他为什么,他说“因为我父亲”。
现在孩子成年了,法院的判决书写着:原告“虚构争议、浪费司法资源、实质是想避免赡养义务”。
我想说几句——
在中国,有些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消失得干干净净,不闻不问不出钱。等孩子被另一方养大了,他老了,反而成了“被遗弃的人”。
而那个独自扛了13年的妈妈,和那个想爹想到自杀的孩子,连问一句“你到底是不是我亲爹”的权利,都要被说成是“虚构争议、浪费资源、避免赡养”。
道德绑架的时候,法院的门是开着的。可一个13年没爹的孩子,想确认自己是不是亲生的,法院的门就关上了,还送了他三顶帽子。
我不是在说哪个法官,我说的是这个现象——
法律,难道是消失一方的坚强后盾吗?
如果是,那独自养大孩子的那一方,算什么?